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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5
导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开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医院感染病原体及其耐药性监测、环境卫生学监测。通过监测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开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医院感染病原体及其耐药性监测、环境卫生学监测。通过监测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医院感染病例监测:了解并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多发部位、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应采取如下监测方法:

1、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开展全面综合性监测。医院必须对每例病人实施住院过程全程医院感染监控,正确进行监测资料的填写、报告与评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必须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作书面汇报,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反馈。医院感染漏报调查每年组织两次,调查样本量应不少于年监测病人数的10%,漏报率三级医院应低于10%,二级医院应低于20%; 医疗机构连续实施全面综合性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可按季度选择一个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资料应及时汇总评价,并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在全面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目标性监测:根据医院感染危险因素、易感人群、发病趋势监测等本底资料,结合本院感染控制的重点科室、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选择监测目标。三级医院每年不少于2项,二级医院1-2项。应定期对目标性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反馈利用,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和10%;一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应分别低于1%、0.5%和0.5%。

(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监测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执行。各类监测要求如下:

1、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监测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使用中的戊二醛应加强监测,常规监测每周不少于一次。用于内镜消毒或灭菌的戊二醛必须每日或使用前进行监测;

2、对消毒、灭菌物品应同时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每季度监测一次,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3、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时间等灭菌参数。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高度危险物品包、大包和难以达到消毒部位中央的物品包等包内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及大修后必须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用的新包装材料、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4、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做到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无菌包包内、外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每年对灭菌间环境进行环氧乙烷浓度的监测;移植物必须等生物监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使用;

其他低温灭菌方式可参照产品说明书进行;

5、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灯管和使用中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30W普通石英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90uW/cm,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uW/cm,每半年监测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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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镜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要求按卫生部《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各种消毒后的内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其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20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凡穿破黏膜的内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细胞刷、切开刀、导丝、碎石器、网篮、造影导管、异物钳等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生物监测;其合格标准为:无菌检测合格;

各种灭菌后的内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宫腔镜、胸腔镜、脑室镜等)及附件应每月进行生物学监测。其合格标准为:无菌检测合格;

7、血液净化系统的监测包括对透析液和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的监测。必须每月对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标准值为: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当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

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严格执行卫生部《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其监测包括血液透析器使用前监测、使用中监测和透析结束后处理,并达到质量控制标准。 (三)医院感染病原体及其耐药性监测: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的分布及其耐药性进行监测,每季度发布监测信息一次,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应对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器官移植病房、血液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室(ICU)、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新生儿病房、产房、内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消毒供应室、输血科、微生物实验室等重点医院感染控

制的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与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卫生学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明确医院感染的定义,掌握各系统、各部位医院感染诊断方法和要点,正确区分医院感染和非医院感染,及早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及时做好医院感染病例的诊断、治疗和上报工作。 (一)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师应及时报告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人,并于24小时内填写《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见附件)报送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对上报病例进行核实,并与临床医师、护士共同查找感染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与控制:

1、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所在科室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上报分管院长和医务、护理管理等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应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暴发;

2、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 …… 此处隐藏:18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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