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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7
导读: 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

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二)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第三十五条 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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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

(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二)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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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

(四)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五)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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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四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九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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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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