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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6
导读: 由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对其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完毕,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第八章 副修专业与第二学位 第四十

由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对其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完毕,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第八章 副修专业与第二学位

第四十八条 为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东北师范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允许并鼓励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以作为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学生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二级学科的专业作为副修专业,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作为第二学位专业。

第五十条 各学院在制定主修专业课程计划时将该专业对应的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计划标注在本专业课程计划中,并规定最低学分要求。副修专业课程都应为专业课程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第二学位课程应该是专业课程计划中除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外的所有专业必修课和部分专业系列课。

第五十一条 副修专业课程学分设置一般为30—35学分,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设置一般为50—55学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要求,且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可向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提出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副修专业证书” 或“东北师范大学第二学位证书”的申请,经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之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读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超过课程计划要求的毕业学分部分,按学校规定的课程学费标准缴费。

第九章 学费收取

第五十四条 本科学费由基础学费和课程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五十五条 基础学费按学生在学校所占用的教育资源费用适度收取,按年度交纳。课程学费按课程办学成本和社会需求情况收取。课程学费在学生注册课程时交纳。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东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者,可取得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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