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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反垄断法比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7
导读: 1、思想层面的考察——行政垄断思想因素的历史解剖 在中国两千年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行政本位、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遗害甚深,短期内难以消除。在封建社会,行政权除受制于皇权之外是无所不能的,行政权的触角

1、思想层面的考察——行政垄断思想因素的历史解剖 在中国两千年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行政本位、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遗害甚深,短期内难以消除。在封建社会,行政权除受制于皇权之外是无所不能的,行政权的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整个社会治理都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展开的,形成行政中心主义。在行政权起绝对作用的社会,官吏当然成为这个强制系统中的主体,将民众作为治理对象,形成官本民仆社会结构,官本位、官僚主义思想盛行。这种源于行政中心主义官本位思想从数千年的官僚政治制度中萌生出来,可谓源远流长。受这一强大历史传统巨大冲力的惯性影响,当前我们虽然在形式上确立了民本位的治国思想,但社会仍存在官本位思想,为官者乃社会运行之核心,形成官主民仆的倒臵现象。一些人当上政府官员以后,不是想着怎样依法履行权力赋予的职责,为社会服务、不枉人民重托,而是想着如何体现其长官地位,如何显示其权力价值,对非属职权范围的事务不仅要管、而且想管、事无巨细,而且在权力光环下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之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官僚主义,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它的主要表现和危害是:高高在上、思

想僵化、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这是对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造成行政垄断的最好注解。

2、体制性缺陷——行政垄断的现实起因

行政垄断是体制的产物,转型国家大都存在这一问题。行政垄断行为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取的产业政策或其它经济与社会改革,而是转轨时期政企不分、滥用或超越行政权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实际上,行政垄断也就是较为先进的经济体制与落后的政治体制相互交织而成的畸形产物。我国虽然也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但改革不彻底。行政机关的重组仍未使被撤并机构的多余权力或职能得以减少,只是进行了权力移转。另外,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也不明确,部门间的权力边界模糊,从而给行政权的滥用与超越留下了可乘之机。许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仍视企业为自己的下级单位、附属机构,对其进行强制管理。很多学者在对此进行阐述时用“不愿放权”加以概括,笔者认为不妥,体制改革后,企业已拥有经营自主权,这是法定的,不存在“放”与“不放”,因为对此政府根本就无权,何来“放权”之说。尽管如此,若企业不听从政府,则在其它方面会遭受政府的种种刁难,使得企业“就范”。当企业被政府“缚获”之后,二者又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依靠政府获得市场优势、排斥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同时,政府也从中获利。

还有一个重要方方面的体制性因素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构建模式与政府角色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大政府”、“万能政府”模式使得行政权触及社会各个方面,行政权渗透社会每一个角落,其强大程度可想而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政府当然要从一些领域中退出,但政府不习惯也不愿意放弃既得权力,从而出现行政权的越位;与此相悖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构建模式又无法脱离政府,形成政府角色转换的两难境地,正是这种困境为行政垄断的滋生提供了制度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启动器,必须培育市场主体、甚至直接充当主体,促进市场经济的形成,因此在经济领域内,中国由计划到市场的制度变迁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由政府培育出来的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表现得极为脆弱,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找市长而不找市场”。这无疑推动了行政行政垄断的形成。市场经济本身要求政府充当“守夜人”,而我国市场经济独特的模式建构又不能离开政府;这一“政府悖论”难题便为行政垄断的萌生提供了制度环境。

3、区域经济的利益冲突——产生行政垄断的“囚徒困境” 行政垄断中最为典型的表现便是地区垄断,亦即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有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策变迁方面的原因。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年代,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只是执行中央政策;而在市场经济年代,实行新的财税制度,中央与地方

“分灶吃饭”,从而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政府势必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财源,以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政府帮助企业抢占市场,有竞争力的商品,希望其占领全国市场;没有竞争力的,政府则动用行政权力在辖区内建立保护区。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大批企业因竞争乏术而倒闭,出现了大量下岗工人,给政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政府就不得不动用行政权将濒临破产的企业“保”起来,最好的方法就是划分市场让其垄断经营。再者,在国家鼓励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区域产业结构协调的经验,至于地方之间出现大量重复建设,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激化了地区利益矛盾。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各级地方政府便纷纷设臵起行政化的市场壁垒,阻止“肥水外流”。

区域经济利益的冲突是一个难以摆脱的“囚徒困境”。非合作博

弈理论的囚犯难题模型告诉我们,当人们都从自身利益来考虑和采取行为,必然会导致对大家都不利的结果。当某地产品受到外地产品冲击,当地政府利用行政权设臵障碍以保护本地产品;那么,其他地方政府也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使得行政垄断迅速蔓延。

三、反垄断法草案关于行政垄断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对反垄断法是否应该规定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如何规定等问题,政界和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限制竞争现象虽然在中国不同程度存在,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不是依靠反垄断法所

能够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意识。同时,还要采取包括党纪、政纪以及必要的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性措施。鉴于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处理已经作了规定,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反垄断法可不必再做重复规定。建议反垄断法可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原则规定,以表明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

另一种意见则截然相反,持此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在中国,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较为普遍,它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公平有序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甚至有专家断言,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的、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这一影响中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因而建议反垄断法应当设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具体规定。 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 …… 此处隐藏:18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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