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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7
导读: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

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

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具体概况如下:

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臵,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

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当时,美国企业合并迅猛,资本更加集中,垄断普遍产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了产业和市场,危及市场自由竞争,影响了美国经济发展,使美国各界意识到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垄断限制与垄断危害法案》。它确立了重要的反垄断基本原则: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限制市场竞争或垄断等行为都属非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出台,以补充《谢尔曼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这三项法律构成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的规定;确定具体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美国反垄断法有两个判定垄断行为的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前者含义是:某些损害竞争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是违法行为,无须通过对其他因素考虑就可判定。该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严格性;后者含义是:某些对竞争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慎重考虑行为人意图、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因素,才能判断。该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灵活性。 同时,美国有大量单行法规,并设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州消费者保护处等专门执法机构,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体系。

2、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保护竞争的国家。早期的反垄断法规存在普通法之中。上世纪初,政府鼓励资本集中,使垄断一度

盛行。二战后,垄断对竞争限制到了无法容忍地步。1948年,英国颁布《垄断和限制性惯例法》,并建立相关法规:1956年《限制性贸易惯例法》(1976年重新调整)、1973年《公平贸易法》、1976年《再销售价格法》、1980年《竞争法》等。

3、德国。德国反垄断立法有两大特点:一是背景特别,即反垄断法受外来因素影响形成;二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 反垄断方面:1924年,德国以《谢尔曼法》为蓝本制定《卡特尔条例》,试图对垄断规制。但纳粹执政后,使垄断合法化并迅猛发展,成为战争工具。二战后,美英法占领军于1947年颁布《反卡特尔法》。以后,西德建立以竞争为本的“自由+秩序”社会市场经济。为保障自由竞争,1949年德国制定《反限制竞争法》。至今,反垄断法已修改6次,其中企业兼并控制力度、适用范围、与欧盟反垄断法则一致性等重大内容更加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德国市场经济初期,难免出现虚假广告、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倾销等不良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1896年,德国制定世界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处罚。该法多次修改,沿用至今。配合此法实施的还有1894年《保护商标法》、1932年《馈赠法》、1933年《折扣法》、1973年《标价法》和《第二反经济犯罪法》、1986年《经济消费法》等,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

4、法国。二战前,法国垄断不显著,无需立法;战后,法国经济萧条、市场动荡,政府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采用市场管制和反垄断两法合一的方式,1953年颁布《公平交易法》。法国战后主张“新自由主义”,确认垄断是危害竞争、导致资源浪费的行为,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因此,政府必须立法才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平交易法》体现了5项原则:A、企业可自由进出市场;B、企业有充分经营决策自主权;C、企业必须保护好商业秘密,彼此不能达成妨碍竞争协议;D、市场信息透明化,以保障消费者正确决策和厂商公平竞争;E、控制企业兼并。欧盟统一市场后,法国按欧盟原则,于1986年颁布新《公平交易法》,强化了竞争委员会职权,加强了反垄断执法力度。

5、日本。日本反垄断法与德国很相似。(1)反垄断法主要取决于外来因素。二战前,日本经济由少数大财阀控制,高度垄断。财阀与政府联系密切,不可能反垄断。1945年日本战败,美军实施占领。美国认为,财阀是军国政治战争的经济基础,要彻底清除日本战争机器和能力,必须解除财阀和垄断、建立自由市场经济。1947年,美军颁布《整顿、解散财阀备忘录》,1947年制定《禁止垄断法》,对垄断严厉禁止和制裁,形成日本反垄断法。后有1948年《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1949年《中小企业协调组合法》、1952年《出口贸易法》、1968年《国际许可证贸易反垄断法》等。(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模式。历史上,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市场不良行为,1934年制定《防止不正当竞争

法》。多次修改应用至今。配套有1962年《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3)反垄断法是经济法核心。在禁止垄断政策→禁止垄断法→一般法和集中政策→个别立法→特别立法的法制模式中,《禁止垄断法》以美国为样板,多次修改,更严格和健全。主要内容有:禁止不正当交易限制;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正当交易的方法。此外,预防垄断的内容有:严格限制股份持有;干部兼任;合并兼并;国际协定;适用除外规定;执法程序和诉讼及法律责任等。

国外反垄断立法众多,但存在的共同特点是,集中对经济垄断进行规制,这是与外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相比之下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垄断现象以行政垄断最为突出,这种状况的出现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状况相适应。

二、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我国现在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转型期,尚未确立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规则与传统的行政计划经济手段出现了激烈的冲突,行政权力迟迟不愿退出经济领域;同时,由于我国的政府主导型的经济运行模式又脱离不了政府,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行政权干预经济并异化为行政垄断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行政性垄断实际上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现象,对经济运行造成了重大危害,严重妨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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