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文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施行时间 2000年12月28日 2000年9月25日 2000年9月25日 2002年11月15日 2006年7月1日 备注 法律 条例 条例 条例 条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0年10月8日 部门规章 2004年12月20日 部门规章 2005年3月20日 部门规章 2005年3月20日 部门规章 2005年5月30日 部门规章 2005年9月25日 部门规章 2005年12月1日 部门规章 2006年3月30日 部门规章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0年11月7日 部门规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6年3月30日 部门规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 2008年1月31日 部门规章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3月1日 部门规章 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8月1日 部门规章 2010年9月26日 部门规章
在我国现行网络文化管理法律法规中,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全国性的具有准法律性质的法规之外,其他法规条文均为各管理部门针对自己管理职能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始终具有临时性、替代性和解释性,不具备正式法律文件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需要有上位法作为其立法的前提,而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文化甚至是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基本没有。网络文化管理法律的位阶过低、覆盖率低成为当前我国网络文化管理法制建设的主要缺陷。
2014年6月5号新京报在《“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中提到:“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除了媒体以外,部分专栏作家也对今日头条发出了不满的声音,指责其侵权行为。专栏评论员、文化学者周海滨发表题为《“今日头条”,我的名字去哪了》的文章,文章中利用具体案例历数今日头条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目前,相关版权法规对这种二次加工对象是页面而非内容本身的行为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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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现阶段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了解分析后,笔者以为加强网络文化管
理,需要从政府强制与社会自律两方面着手改善,通过体制创新、法律规范、技术更新、倡导主旋律、宣扬主流价值与伦理道德、文化精神的重建等措施来管理网络文化。
(一)政府加强网络文化管理力度
我国政府主导型互联网管理模式决定了网络文化管理中政府主导的地位。在网络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依然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制定者的角色,拥有权威的强制性、约束力。
针对现阶段我国政府网络文化管理存在的体系混乱、技术落后、人才缺乏、法律不完善等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网络文化管理机构集中化
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都降低了政府网络文化管理工作的效率,无法及时有效的解决网络公民的问题。网络文化管理机构集中化,是网络文化管理的基础。笔者以为可选方案有二:
方案一:对目前我国政府网络文化管理体系进行改革,重新规划适合现阶段网络文化发展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新的集中的网络文化管理机构中心,明晰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杜绝职能交叉、重复审批和相互推诿等问题存在。
方案二:本着机构简单、功能专一的原则,设立一个了解各部门网络管理职能的部门,专职负责部门之间对于网络文化管理相关问题的叉和管理对象的重叠,避免重复审批和相互推诿。
2.网络文化管理规章制度化
网络文化管理规章制度化,主要解决重发展轻管理、先发展后管理、只发展不管理的问题。与时俱进地改革和推进现有的各种审查制度和文化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尽快制定出一部具有高度综合性、权威性的网络文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当前网络文化中混杂的种种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日益严重,我们必须重视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网络影响的规范较少,应当通过对网络内容进行安全分类分级、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以及司法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的方法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0]
探索和遵循网络社会发展传播规律,提高政府网站的权威性,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不断提高网上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网络文化管理人才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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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才专业化战略,吸引和培养网络技术、新闻传播、网络新闻、网络宣传、网络评论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本领硬的网络文化管理队伍。笔者以为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强网络文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坚持机制引才的方针,以优越的环境、丰厚的物质条件等吸引国外先进网络文化管理人才参与到我国网络文化管理队伍中来。
二是支持在全国高校相关院系和专业的建设,通过特色化的教育,逐步建立起多类型、多层次、符合我国网络文化管理实际需求的人才库。
三是加强对网络文化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分层次、分对象、分类别对现阶段我国网络文化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业务培训,突出网络文化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责任意识。同时,主管部门要制定激励政策,对优秀的网络文化管理人才开展评先进评优活动,进一步激发网络文化管理从业人员的工作干劲和创新热情。
4.网络文化管理关系协调机制化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强化互联网管理体制,指出:“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 [19] 概括地说,我国政府网络文化管理部门应就网络立法管理、行政手段的监督、技术手段的控制、行业自律的约束等多方位的管理进行统一的协调,实现管理关系的机制化。
建立网络文化的组织协调机制,为处理网络突发事件提供组织保障,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加强网民与政府的对话,增进网民与党和政府之间、与网络管理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及时化解网民的不满情绪。
5.网络文化管理技术科技化
网络文化管理技术的科技化,是管理活动得以持续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针对目前我国网络文化存在的内容良莠不齐与安全问题,笔者以为管理技术科技化建设应主要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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