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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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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道长效管护。

(三)分步实施。按照先完成全面疏浚一遍,再根据河道复淤情况进行轮浚的要求,对直接影响生产生活、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河道限期疏浚整治,其他河道因地制宜按计划分步实施疏浚整治。

第六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由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一)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编制、审核;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 3、负责工程实施组织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 4、负责工程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5、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

6、配合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7、开展河道疏浚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规划的审定; 2、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及轮浚年度计划的审定; 3、负责工程资金筹措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4、负责工程概决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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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实行河道疏浚整治财政补助经费县级报账制;

6、负责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绩效评估; 7、参与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以县为单位编制总体规划,由市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市水利、财政部门核备。

第八条 县(市)水利、财政部门以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总体规划和省相关部门下发的年度项目指南及省补资金控制额度为依据,于每年10月中旬编报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年度计划,经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汇总,报省水利、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河道疏浚整治年度计划,按照当年预算安排及有关补助标准,下达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及应补额度80%省补资金。

第十条 县(市)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经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水利、财政部门核备。经批准的年度疏浚工程实施方案是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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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实行项目所在地公示制。建设单位将河道疏浚项目名称、工程标准、资金筹集、实施时间、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等在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或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省级补助按照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依据土方工程量进行综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总额,苏南、苏中、苏北按不低于省补资金的1、0.8、0.4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和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土方工程,包括排水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农村河道沿线坡面种草费、小型水工建筑物维修改造补助等。

第十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由省在省级补助经费中按照2.5%的标准统一提取后下达,各地不得再从省补资金中提取,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河道疏浚施工合同以及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量完成情况审核意见是县级财政报帐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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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管理,具体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完工市级验收前必须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70%的报账,凡报账不及时、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列入市级验收结论,作为扣减省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市级验收结论和抽验结论,可以在一个市范围内对应补额度20%省补资金进行调节下达;省水利、财政部门抽验结论与市级验收结论有较大差距的,则按比例扣减该市下年度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省补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河道管护实行分级考核制,省级农村河道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51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水农?2010?26号)文件执行,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护引导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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