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2)
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或选票,直至达到法定比例。
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统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表决、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后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应当就所提的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的召集)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召开;经街道(乡镇)督促后,仍未组织召开的,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乡镇)组织成立由业主和社区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务规则)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筹备、召开、表决等事项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活动规则)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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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6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交纳;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监督实施;
(六)对经营性收益的产生、管理、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约定;
(七)配合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工作;
(八)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九)调解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电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告知街道(乡镇)。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要求完善备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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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乡镇)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限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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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三)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措施)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此处隐藏:29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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