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安全工程学院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2012版)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
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在基本
素质合格的基础上,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发展素质,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
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
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
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 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
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 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
参加本人的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
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
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布。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十三条 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
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四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2
第十五条 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
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
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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