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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建筑物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五)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一)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十二)乡村、居民小区设置路障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十三)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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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没有按要求改正的,应当按处罚权限依法处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的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达到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四)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辖区内单位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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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保密,未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现有设施作用,利用街道文化站、农村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大力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确保每年在辖区每个农村、社区都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常见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辖区单位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组织、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

火灾扑灭后,公安派出所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第七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处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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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审批后执行。

(二)对公民罚款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

(三)对公民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体系中。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 此处隐藏:11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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