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安厅文件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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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
(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
(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 第八条 社区(驻村)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章 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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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并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见附件); (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四)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发出各类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实行消防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配备必要的消防检查器材装备。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火公约的制订、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柴草堆垛等可燃物的堆放情况; (五)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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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组织的组建和防火巡查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 …… 此处隐藏:12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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