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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复习题(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15.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15.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6.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性,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性。 17.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18.被害人的陈述: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1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假混杂。 20.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凭借科学设备仪器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受主客观影响其准确性受到影响;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 21.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22.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证明力的特点: 相对比较客观;有时具有虚假性。 2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作用。 24.言词证据的特点:

由于言词证据属人证的范畴,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其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言词证据能够从动态是证明案件事实。 25.实物证据的特点: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往往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长期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这是实物证据的突出优点。其缺点是容易被毁灭、伪造、顶替等。 26.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

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实物证据的收集主

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言词证据,要着重于审查内容是否属实;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与案件的关联性。

27.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

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划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

在于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28.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29.直接证据主要有:

当事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30.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优点: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缺点: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且稳定性较差。 31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2.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3.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34.本证与反证的划分:

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来划分的。双方都可以提出支持己方主张的本证,也可以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反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凡是主张某项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己方的主张,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利提出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通常情况下,本证由控方提出,反证由辩方提出。 35.收集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依法进行。

(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伪之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6.收集证据的要求:

(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

(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 (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效率。 37.收集证据的方法:

(l)询问。(2)讯问。(3)辨认。(4)勘验。 (5)检查。(6)搜查。(7)实验。(8)鉴定。 38.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混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因此,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39.证据保全的特征:

(1)诉讼征据做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毁灭证据。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41证据保全的 …… 此处隐藏:125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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