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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9人(含本数)或重伤10—29人(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99(含本数)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重伤30人以上(含本数)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

构,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

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铁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铁路办事处,由南京铁路办事处牵头负责。

10、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1、供水、供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市政公用局,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负责。

12、供电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3、城市轨道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牵头负责。

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 …… 此处隐藏:17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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