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新(2)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5)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并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 (五)、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 (六)、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3、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变革与发展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理论
理论前提:变动的国际政治格局; 现实基础:国际社会的现实; 法律需求: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 内在动因: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发展。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未来发展趋势 从目前国际社会来看,在不改变国际法根本原则的基础上,有些原则正朝着相对性原则方向蜕变。与此同时,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在不断产生。 A、不干涉内政原则朝着“人道主义”干涉方向发展
B、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朝着“预防性自卫”战略方向发展 C、全球化形势下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新发展
三、国际外交机制
1、外交机关体系与驻外外交机关
(一)、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国家外交关系机关是国家设置的实现其对外政策、用于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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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可分为: 国家的中央外交关系机关;
驻外的外交关系机关,即外交代表机关,也被称为外交使团。 (二)、驻外外交机关 A、使馆 B、特别使团 C、外交使团
2、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
(一)、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C、通讯自由
D、免纳捐税、关税 E、使用国旗和国徽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可侵犯
B、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C、管辖的豁免 D、免纳捐税
E、免除关税和查验 F、其他特权和豁免
G、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H、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者在接受国的义务 I、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J、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惩处措施 (四)、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者在接受国的义务
A、使馆的义务 (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不得在使馆内庇护人);
B、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首先,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其次,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再次,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领事关系与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 领馆职务:保护;促进;调查;办证;帮助。 此外,一国受第三国(与驻在国断绝领事关系,或不存在领事关系)的委托,并经接受国同意后,可代表该国执行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
a、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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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侵犯;通讯自由);
b、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自由的一定保护;一定的管辖豁免;捐税、关税和查验免除;其他特权与豁免);
c、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领馆人员的职务如果终止,其本人的特权和豁免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通常应于各该人员离接受国国境时或者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以在先的时间为准)。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继承制度
1、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一)、承认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际法主体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如下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2、承认具有任意性质。3、承认具有双重效果。4、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性质(构成说和宣告说。) (三)、承认的类别
A、国家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给予承认必须遵守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二是新国家的产生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2)分离,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分立,即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4)独立,即原来的殖民地取得独立后,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B、政府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政府承认的对象是新政府。
C、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
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
D、对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承认 1)、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它有明确的目标、有统一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并已实际上占领和控制着本国的一部分领土,正在与本国政府进行武力斗争,但叛乱规模上尚未达到内战程度。
2)、交战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具有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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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内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通常是承认者以发表声明的方式表示。 …… 此处隐藏:37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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