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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8
导读: 9.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匿名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提

9.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匿名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七、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主管单位每年对全国学科竞赛拨付专项活动补助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主办单位负责分配、使用,每年须将使用情况报告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全国性学会每年的学科竞赛活动经费可通过各种途径自筹。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摊派。参赛队和参赛学生应交纳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竞赛成本核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所有竞赛经费的预算、决算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八、竞赛的申办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赛区实施单位,在得到赛区主管机构的同意后,都有义务和资格申请承办由本条例确认的相关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办须在举办年的三年前不晚于年底向主办单位以书面方式提出。申办报告应包括申请报告和承办方案。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在收到正式申请报告后,应对申办单位进行全面考察,然后确定其主办权。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的选定主要考虑申办单位的学术基础、组织能力和财政支持,此外还要考虑承办地的地域分布。在同等条件下,没有承办过的省有承办优先权。

九、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青少年部负责起草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听取五项学科竞赛主办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由主办学科竞赛的全国性学会制定,中国科协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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