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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8
导读: (1)竞赛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并分别整理试卷和答卷纸,或回收实验结果,交各赛点负责人验收。 (2)验收后,按规定应对试卷或答卷纸(或实验报告)装订、密封,并由赛点负责人签名。装订时不得露出密

(1)竞赛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并分别整理试卷和答卷纸,或回收实验结果,交各赛点负责人验收。

(2)验收后,按规定应对试卷或答卷纸(或实验报告)装订、密封,并由赛点负责人签名。装订时不得露出密封线内的内容。

8、巡视员: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对学科竞赛活动的规范组织实施,在有条件的赛区设立巡视员制度。巡视员分为省级与市级,其中省级巡视员由省竞赛管委选派,市级巡视员由经省竞赛管委认定的主赛点组织部门委派,协同该分赛考点的责任人保障赛事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评卷

1、阅卷工作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应于竞赛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阅卷前,应先检查试卷是否沿密封线装订,保证有关选手的信息不得在阅卷时暴露。

2、阅卷组长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选择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评卷工作。

3、评卷要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卷前,可组织阅卷教师认真研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组织试评。在此基础上做到统一标准。阅卷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须集体讨论后再处理。遇重大问题,应向上级实施单位请示。

4、评卷采用流水作业法,一律使用红笔。评卷记分只记得分,完全答错和未答的记“0”分。每题得分必须记在题首成绩栏内,评卷人在相应部位签名。

5、在评卷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应对阅卷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错评、漏评和记分错误等现象。阅卷结束后,应进行组内交叉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6、在评卷中如发现答卷雷同,经评卷组确认为舞弊行为的,按舞弊规定处理。

7、成绩登录:初评后须再经复查,然后统计出总分后方可拆封。启封后的成绩必须如实登录,不得变动。合分和核分以及电脑录入的工作必须由相关负责

人带领2-3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如发现分数有误需要更动,应由相关责任人等三人以上签名,并记录在案,然后上报说明。录入工作结束后,参与此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未经公布的成绩外传。

8、成绩表:评分完成后,应打印成绩表。成绩表应包含有序号、地区、姓名、性别、学校、分项成绩、总分等栏目,并具有打印的日期、页码等必不可少的相关信息。每个页面必须有评分负责人、录入员、校对员的签名。此成绩表一式叁份,其中一份应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奖项评定

1、全国竞赛及省赛区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

2、省赛区竞赛获奖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一等奖人数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3、全国竞赛的证书和省赛区竞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统一印制。

4、全国竞赛(决赛及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获奖证书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5、竞赛的主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一等奖获奖选手的名单。

四、竞赛守则和纪律

第十八条 参加竞赛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竞赛条例及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后,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竞赛成绩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参与命题和试卷发放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必须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赛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五、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竞赛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均须遵守竞赛条例和相应规则,并应接受监督:

1.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

2.省竞赛管委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其上级领导机关监督。 3.省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竞赛委监督。

4.省竞赛管委负责人对省级竞赛的事务负责并监督和管理所负责的赛区。 5.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有权按照程序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可向省级竞赛组织者具名举报,组织者必须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理,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当地竞赛组织者有违规行为,可向其上一级竞赛组织者报告,该竞赛组织者必须受理,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规则进行处理。

六、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级竞赛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级组织机构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主办单位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1.在省级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在全国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的成绩,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有失职行为的省级竞赛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主办单位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发现省级竞赛组织者集体违规,主办单位要求该省赛区主管单位改组竞赛组织机构。

6.上述1-5行为均由相应的主办单位记 …… 此处隐藏:131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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