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7)
有效地在乡村社会展开。乡镇人民法庭和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前沿阵地,同时也是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最直接的靠山,将起到“桥头堡”作用。如何调适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与民间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至关紧要。[55]对于这一问题,基层法官的感受或许比理论分析更有说服力:
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密切相关。有效地建立基层人民法院与各人民调解组织间的通联互动机制,使其在各自的执法活动中做到必要的衔接互补,对各自的职能有效开展将起到促进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双向需求同时又优势互补。近年来,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人们在解决纠纷时更愿意“讨公道,要说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如何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素质已是当务之急,而这正是负有指导职责的人民法院所长。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设置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象。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地、相邻权等案件时,面对完全陌生的人、事,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去了解事由。如果撇开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在案件调查、认证、执行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顺利进行。实践证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在那些素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有的当事人敢与法院对抗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就这一方面看来,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56]
这位基层法官从实践中有感而发的“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互动和联通”与学者所提倡的实现民间社会与国家相钩联的意义相同。二者间的联通主要通过两方面渠道:一、组织方面的联通;二、程序上的联通。我国法院与基层民间调解组织之间的联通按现行法规定,表现为指导与被指导之间的关系,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业务上受法院指导,在组织管理上受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庞大的基层民间调解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是一项极其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将其交由政府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是妥当的。但这样的管理体制带来的相应弊端则是法官与调解人员的疏离。由于日常缺乏接触,对调解员的分布、工作能力等无法掌握,法官一旦需要调解员协助解决案件时,不知从何处去寻找最适合本案的调解员。为此,在保留司法行政部门对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行政性管理的同时,应当由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经过一定的考察,通过聘请的形式,从社区内聘请德能兼备的人民调解
员。这些人员不仅来自于民间,而且还可以从律师、退休法官和公职人员中聘请,开列出一个调解委员名单。现行的法院调解与调解组织两分离现象造成的一个结果是,有些纠纷经民间调解不成后,法院又进行调解,而调解主要还是依赖以前的调解人员,形成两次调解的局面。刘广安、李存捧在北京顺义县的调查时,某乡司法助理员说:许多当事人对村调解委员会乃至乡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服,到法院起诉,结果发现法院并不急于开庭,而是先来调解,而调解的方法、调解的结果与村乡的调解方法和调解结果差不了多少。[57]
从程序上打通过主要是设立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核制度。民间调解协议法律效力问题是民间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国由于不承认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使民间调解的成效大大折扣。[58]笔者以为,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此,任何一种民事行为,一旦诉诸法院,只是符合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法院首先应推定其有效而不是无效。就调解协议的本身而言,其是当事人之间就其民事关系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只要从形式要件上看,协议是成立的,法院即应推定其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承认民间调解协议有约束力,不代表承认民间调解协议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民间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审核而当事人反悔又诉诸法院的,应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为诉讼标的,而不是以先前的“纠纷”本身作为诉讼标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间自治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审案负担。
民间调解协议可以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核程序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认其效力,并因而获得执行力。法院在审核调解协议过程中,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为其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唯有在协议违法或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笔者以为,这一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民间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综上,对于民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民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审核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后来又争讼的,法院一般应予确认和保护。法院应当以当事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审理标的,而不是以当事人此前的纠纷为审理标的。民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如经过法院审核或经过公证机关审核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依法获得执行力,一
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送交法院审核的调解协议,如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的,裁定不予核准或依法撤销。从最一般的道理上而言,按现行法律规定,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都可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经法院核准的调解协议为何反不能赋予其执行力?通过核准程序赋予民间调解协议以执行力不仅有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成例可参,而且基层法官及基层的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人员基于实践的经验,不约而同地发出同样的急切呼吁。在题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人民调解协议”一文中,一位多年从事基层审判业务的法官说道: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结果,其效力如果,关乎到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威望和发展前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何对待人民调解协议成为人民群众用以认为和检验人民调解作用的“试金石”。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不仅具有道德约束力,而且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人民调解协议的群众性和非诉讼性决定其不具有执行力。它的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行政或诉讼程序支持或限制??人民法院的作为赋予或限制这种约束力的一条途径,对经审查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适用裁定维持,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不再作新的调解或判决,这对简化诉讼,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地位,都是可行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政策水平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正确的保护和监督,就可以使人民调解组织改进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掌握和提高解决各类民间纠纷的方法,进而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良好社会运行机制。[59]
这位法官话说得可谓语重心长而且一语中的。下面让我们再看一下一位基层调解人员对这一问题的想法。
现行调解协议上的这种效力状况,使人民调解与其所负的任务不相适应的。主要表现有:(一)时常被民事违法行为人用以推诿责任,使被侵害人不能贪污保护自已的权益,常有义务方千方百计寻找借口拖延履行义务;(二)削弱调解人员的劳动成效,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调解一起纠纷并不是容易的,常常要耗费大量心血。这样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任何一方一反悔,调解人员的心血就白白耗费了;(三)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引发一些误解。当调解协议书得不到履行,权利方未能 …… 此处隐藏:380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互联网资料]2022年厦门大学机电工程系824机械设计
- [互联网资料]东南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
- [互联网资料]能源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 [互联网资料]初三英语下学期 中考英语 语法填空训练
- [互联网资料]2022内蒙古选调生行测常识备考:新事物
- [互联网资料]自驾必备!在新西兰租什么样的车自驾游
- [互联网资料]佛教素食菜谱44页未完
- [互联网资料]盈利能力分析外文翻译
- [互联网资料]2022年南昌航空大学音乐学院736马克思
- [互联网资料]优选外贸跟单实习报告总结(精品版)
- [互联网资料]银行新员工培训总结
- [互联网资料]2_year_visa_new_guidance_190316
- [互联网资料]天津市五校宝坻一中静海一中杨村一中芦
- [互联网资料]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高三数学宁波市
- [互联网资料]Chromatic framework for vision in ba
- [互联网资料]幼儿园大班上学期美术教案《心愿树》含
- [互联网资料]2022年华中农业大学信息学院820微型计
- [互联网资料]硬盘坏道的表现 __硬盘使用久了
- [互联网资料]江苏省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
- [互联网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卷全解
- 高级英语第一册所有修辞方法及例子总结
- 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与城市发展
- 沃尔玛的企业文化案例分析
- 美国Thanksgiving Day 感恩节 介绍
- PEP六年级英语上册Unit6How do you fee
- 最齐全的中国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名单
- 数据结构实验报告八—哈夫曼编译码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通知)
- 七年级语文成语运用专项训练
- 微观经济学第三章 消费者行为 课后习题
- 对_钱学森之问_的思考
- Excel_三级联动_下拉菜单
- 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申请表
- 对外汉语教材必须要知道的发展史
- 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作品申报
-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太阳能路灯项目设计方案
- 2013年八年级上最新人教版新教材Unit3I
- 【历史】 6-4 《近代科学之父牛顿》 课
- 高中生物《第四章 第二节 探讨加酶洗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