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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2016年6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8
导读: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许可业务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备案等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备案)为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批准文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港澳独资、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备案(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联系方式(由各审批单位填写) (一)办理地点(省文化厅)

1.部门名称: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市场与产业处 2.部门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节假日休息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2.电话咨询:020-37803312

3.网上咨询: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 4.信函咨询: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四)投诉监督 电话:020-37803338 邮箱:gdwhtscc@163.com

十三、相关问题解答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接待演出,为演出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本场所内自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有关申请单位告知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受理人员核对 材料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级 文化部门审查材料,当场作出予以同意 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当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的,及时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省级文化部门审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同意和不同意的决定 省级文化部门1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申请事项 申请类型 备案□设立□变更□补证□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 (万元) 类型 登记机关 (平方米) (米) (米)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基 执照或证书编号 本 消防合格证明编号 观众席座位 情 台口宽度 况 舞台纵深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 人 主要负责人 资 本 构 成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姓 名 国籍或地区 身份证明号码 姓 名 国籍或地区 身份证明号码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性 别 移动电话 / 性 别 移动电话 场所地址 消防验收机关 (个) (米) (米) 场所面积 台口高度 吊杆行程 邮政编码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国家或地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本单位申请备案/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资本构成方超过3名,舞台多于1个的,应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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