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和乡镇人民下令(以下简称乡镇)为城市低保的审批管理机关。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审批管理机关委托,可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当低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
第五条 城市低保标准,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第六条 城市低保标准,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一城市的各区低保标准应当统一。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要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在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
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疲乏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四)为方便群众申请,各地应当视工作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居委会设立低保办事窗口,开展日常低保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
(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二)街道(乡道)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
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中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五)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六)低保对象在同一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三条 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街道或乡镇负责审核,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到申请人家中和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情况。
(二)走访调查。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者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 …… 此处隐藏:266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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