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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2
导读: 3、补救措施(补足、替换、损害赔偿) 4、买方的检验和索赔 (1)最短时间内由自己进行检验或第三方检验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运,可推迟到目的地检验 (3)如果货物在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卖方

3、补救措施(补足、替换、损害赔偿)

4、买方的检验和索赔

(1)最短时间内由自己进行检验或第三方检验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运,可推迟到目的地检验

(3)如果货物在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四)权利保证义务

1、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在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一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1)订立合同时,某一国作转售或其他使用

(2)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例外:①买方提供资料、卖方生产不在合理期限通知卖方

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要求 3、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付款手续 2、支付货款的地点:(1)卖方营业地

(2)单据或货物移交地 3、支付货款的时间:(1)交付货物或单据时(先交单据或货物) (2)运输①发货②交付单据(先付款) (3)检验前无义务付款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

1、采取必要的行动,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

6、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二、救济

(一)双方都可以采取的 1、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

(2)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可与其他救济措施同时使用

(3)损害赔偿的范围: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4)减轻损失的义务:公约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2、实际履行

3、宣告合同无效

A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B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不可以跟其他抵触救济方式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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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利息

5、履约宽限期

(二)买方独有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且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此项要求应于提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发出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要求卖方修补货物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这种不符不属于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除非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譬如修补的价格超过重置的价格。

3、要求减价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 4、购买替代物

实际补进

(1)合理性——损害赔偿

(2)差价 A.合同约定价格 B.交货时市场价格 C.实际购买价格 (三)卖方独有的救济方法

1、转售货物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费用时,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该货物。

2、自行订明货物规格 3、停止交货

当买方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卖方可行使停止交货权、或留置权。

7、国家对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关税措施

(一)概念:关税是指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一国海关根据其海关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通过其关境口岸的货物或其他物品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 (二)种类

1、目的:①财政关税(以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②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课征的关税)

2、过程和方向:①出口关税(指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②进口关税(指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③过境关税(指对通过本国关境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3、水平、税率:①普通关税

②优惠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通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 ③差别关税(进口附加税、报复性关税)

(三)关税的征收:1、从量征税2、从价征税3、混合征税4、选择征税 (四)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通常包括税则号列,产品名称,税率三部分内容

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的协调编码制度》又称HS,是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每四年修订一次。 二、非关税制度

(一)进出口配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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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产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在该限额内可进口、出口,超过该限额的则不准进出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2、分类:A绝对配额、关税配额

B全球配额、国别配额、进口商配额 C自动出口配额、进口国配额

(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概念:进出口许可证,是指政府规定某些进出口产品必须领取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出口产品的制度。

2、分类:

A有定额进出口许可证与无定额进出口许可证 B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

C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三)外汇管制制度

外汇管制制度是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二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是指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和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

(五)海关估价制度

是指进口国通过专断地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负担。 (六)反倾销制度

1、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即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卖高价,而在外国市场却卖低价。

2、倾销的构成要件:(1)有倾销事实存在

(2)有损害后果发生

(3)倾销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制裁—反倾销程序规则:(1)行政调查程序:①反倾销调查提申请②反倾销调查③裁决

(2)行政复审程序 (3)司法审查程序 (七)反补贴适用范围 1、不可申诉补贴 2、可申诉补贴 3、禁止使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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