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条约、惯例和判决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与它们在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不同,呈现出自身的特色。
一、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习惯
(一)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数量众多,其中管制国际经济的多边条约主要包括:以WTO为协议的WTO法,覆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直接投资领域;以国际货币基金为核心的国际货币法,主要调整外汇管理行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章程性协议,主要涉及多边投资保险体制和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体制。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双边条约主要存在直接投资和国际税收的国际管制方面。
国际经济条约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之间在经济待遇、市场开放、保护国内市场、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始终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在国际公法中,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在条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是调整国家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条约大量出现后,习惯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它还会不断地生成法律。在国际商法领域,商人惯例是最初的渊源,也始终是主要的渊源。 (二)国际经济习惯的边缘地位
习惯国际法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背景,但在国际经济领域,习惯法十分缺乏。国际经济习惯法仅在国有化、贸易和经济制裁领域存在,与国际条约的主导作用相比,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 二、国际裁决
目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只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两个司法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它们都受理和处理了大量的国际争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了大量的报告,这些报告一般都获得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通过,可以视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判决。
三、国内涉外经济法
国内涉外经济法主要指各国的关税法、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外资管理法和外税法等,它们也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它们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有密切联系。通常国内涉外经济法的出现先于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条约的产生旨在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律和政策的矛盾,使国内涉外经济法趋于统一。国际经济条约需要借助涉外经济法在国内得到实施;涉外经济法及其实施如果违反国际经济条约,则可能被其他缔约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机制。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国际法律层面,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在国际法赋予其权利的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会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通过自身的行为或相互行为创设了国际经济法,没有国家,就没有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国家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原生主体,一旦一个民族成为一个国家,它就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有权在国际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权与其他国家缔结国际条约;能够履行国际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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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点:
1、不仅彼此间受到约束,也为私人创设权利和义务。
2、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私人交往的范围和深度。 3、国家具有三重身份:主权者(作为主权平等的国家)、管理者(作为经济活动管理者的国家)、交易者(作为交易者的国家)。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除了国家外,单独关税区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独立主体。 二、国际经济组织
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这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们是由国家通过缔结宪法性条约才得以创立的,是派生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因此其权利能力受制于宪法性条约的授予和限制,不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三、个人
个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在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作用甚小,他只有在国际经济法直接赋予它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时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应该说个人只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享有有限的权利,比如,国际习惯法认为,一国征收外国人的财产,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就为个人赋予了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还可以通过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仲裁来加以实现。
应该指出,虽然个人通常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能享有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法律权利,但其中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实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推动者。
3、区域国际经济法制度
概念: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实现一体化的国际条约,并设立相应国际组织的方式形成的经济贸易组织的过程。
类型:
一、自由贸易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一个集团,在集团内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但保留对第三国采取独立的贸易政策和关税。
二、关税同盟:集团内取消所有商品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而对同盟以外地国家和地区贸易实施同样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政策。
三、共同市场:在集团内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并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非成员国实施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关税。
四、经济联盟(最高经济一体化形式):在集团内部不但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对外实施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而且执行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一体化体现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乃至整个经济领域。
4※※、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
(一)海牙公约:1924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6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四)《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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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0年公约》的评价
(一)主要特点:
1、吸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更为合理的部分。 2、比较好的处理了实体规则和国际私法规则的关系。 3、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和实体权利义务统一规定。
(二)结构:共101条,分为四部分:概括性规定;合同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 (三)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和其他事项
(1)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标准。
(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3)供应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此种合同。 (4)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买卖和其他事项 (1)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①购买用于私人、家人、或家庭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的货物
③执行法律令状进行买卖
④股票、公债、投资、债券、流通票据、国币买卖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 …… 此处隐藏:36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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