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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押品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1
导读: (四)复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完全认可评估结论的,直接在《贷前价值评估报告》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2、基本认可评估结论或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的(偏差范围在10%以内)

(四)复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完全认可评估结论的,直接在《贷前价值评估报告》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2、基本认可评估结论或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的(偏差范围在10%以内),在《贷前价值评估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3、认为外部评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必要时可退回重评。退回前应在《贷前价值评估报告》上签署退回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信贷业务审批后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的,审批前,业务经理应对押品进行调查和价值初评,相关内容应载入调查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审批后用信前,仍需按照外部评估流程对押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设定抵(质)押担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业务经理应将《贷前价值评估报告》和押品信息扫描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外部评估报告还应作为纸质信贷档案资料,按信贷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后,可不再出具纸质评估报告(仅限内部评估)。

第四章 抵(质)押担保的设立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率是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与押品评估确认价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抵(质)押率=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押品评估确认价值×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不同押品分别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具体规定见《广州市白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

办理信贷业务时,客户部门应综合考虑押品种类、变现能力、价值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对超过相应最高抵(质)押率办理信贷业务的,须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部门另行追加抵(质)押担保,可不受最高抵(质)押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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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人批准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

(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 (三)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该押品评估确认价值×最高抵(质)押率-该押品已提供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五条 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加总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根据有权人审批的担保方案,认真填写担保合同,按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放款审核无误后,将合同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信贷业务采用主从合一合同的,只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公司的制式文本。确需采用非制式合同文本的,合同使用需经过法律部门及风控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采用非制式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关系; (四)押品的担保范围、期限; (五)押品占管、保险、登记事项;

(六)出现风险后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七)抵(质)押权的实现条件;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以金融质押品、存货、仓单、提单出质的,客户部门应及时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核押、交付(止付)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仓单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押品质押的,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抵(质)押登记手续应由两名**公司员工或由一名管户业务经理之外的员工,与抵押(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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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办理(法律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办理或**公司受托代办的情况除外),并负责领取权属证书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客户部门原则上应在抵(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发放信用。办理产权清晰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可在落实有效担保、取得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回执的前提下,先行发放贷款;在取得相关权证后,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三十二条 信用存续期间拟变更(指追加、更换等情况)押品的,应按相关程序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经原审批人同意后,客户部门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业务经理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押品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客户部门办理信用发放、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要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脱保。

第五章 押品和权属证书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移交**公司保管、占有的押品或权属证书,**公司必须对其实施保管、占有。

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签订三方保管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使用、审查按照**公司合同管理或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的重要权证、单证入公司规定的重要凭证库保管。

第三十六条 抵(质)押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移交保管前,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应将其复印并入信贷业务档案,并扫描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归档至所属合同项下。

第三十七条 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会计部门经办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核对、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应对移交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真实性负责,会计部门对其入库后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抵(质)押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入库后,会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或检查(客户部门至少每半年参与一次),确保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九条 押品所担保的**公司信用全部清偿完毕后,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出库手续。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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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计部门经办人、注销登记手续经办人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

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应及时将所保管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等资料返还抵押(出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变更、处臵押品时需要返还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出库手续比照本条款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抵(质)押有价单证和权属证书原件是确保**公司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原则上不许借阅。因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外部监管机构或实施审计或检查等原因确需借阅的,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办理借阅手续,必要时应安排专人陪同。

借阅归还时,相关人员应一同参与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

第六章 押品的贷后监管和风险预警

第四十一条 业务经理负责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与贷后现场检查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押品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质)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

(二)押品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征用;由第三方保管时,保管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押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押品核对是否相符;

(三)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押品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四)押品权属是 …… 此处隐藏:20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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