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告案例分析100篇(民商篇)(8)
债务,由三个合伙人按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既每人承担三分之一。法律只能原则性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而对合伙人债务的种类、形成原因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合伙人的债务即有合同之债,也有侵权之债等,即可能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也可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本案中李贡仁在机动砂轮机上磨钻头是合伙事务的一部份,属内部分工,因此,其个人因合伙事务受伤所负之债,显然应认定为合伙之债。根据法律规定对合伙之债如果合伙人有过错的,行为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的大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本案中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在磨砂轮中有违规操作或其它主观过错。另一方面,双方对债务的承担亦未作约定,但实际上当事人对采石得款盈利的分配是均等的,根据《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应负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因此,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宜按照实际盈利的分配比例来分担。但由于二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形成,即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在合伙内部间各自按上述比例承担民事责任,不负连带责任。
27.某公司诉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梗概:2002年9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乙银行将原办公楼卖给甲公司,价款24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即交付定金20万元。2003年 10月,乙银行将该处房产拍卖,甲公司预交拍卖保证金20万元后,以240万元竞买成功,并付房款1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协商,乙银行退还甲公司140万元,甲公司一次性开具暂收款收据。甲公司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乙银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本案争点是后一拍卖合同是对前一买卖协议的内容之变更抑或是新合同的达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价款24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交付定金2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交付全部房款。然而被告将该处房产拍卖,原告以240万元拍卖成功。房屋价款虽然不变,但合同的实质内容已经改变。因为被告将同一标的物进行拍卖,原告没有基于原房屋买卖协议提出异议,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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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竞买。此时,双方基于原买卖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且原告是否能竞买成功也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至于原告后来竞买成功,与被告再一次签订拍卖合同,只能认定是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被告又拍卖房屋且原告也同意参与竞买,双方当事人的此一行为实际是一种协议解除,即协商一致将原房屋买卖协议加以解除,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拍卖合同。本案原告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然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因双方当事人签订拍卖合同而自行解除,遂不存在解除与否的问题。后一拍卖合同成立后,因无法办理房产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双方协商,被告将原告交付的房款140万元全部退还,原告开具收据收下,可见双方当事人均无意再履行该合同,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拍卖合同。
关于定金的性质及适用,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规定定金条款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在交付定金以后,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的定金并非为解约定金,而只能理解为违约定金。又因为后一房屋拍卖合同既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前一房屋买卖协议的解除,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也基于该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其定金的担保作用也即消失,因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拍卖合同中可以看到,并没有拍卖成交后拍卖保证金转化为定金的约定,而且双方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协商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款项,原告开具暂收款收据收下,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此案并无定金罚则适用之余地,不应支持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8.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98页
案情: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系主营畜牧养殖与经营相关服务项目的企业。1999年12月,三河福成公司获得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系汉字、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上部为汉字“福成”,下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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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拼音fucheng加牛头形图案)。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旅馆和动物养殖。三河福成公司开始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并进行连锁加盟经营,在这些经营场所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商标旁则配合标明“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和“福成肥牛海鲜城”等文字。2003年5月,三河福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2004年8月,三河福成养牛有限公司与三河福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三河福成公司获得独占使用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及单独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重申三河福成公司取得的上述权利。
被告昆明福成公司系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福成公司)的分支机构。哈尔滨福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9年6月,经营范围为餐饮和烟酒零售,其同样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并且也开始进行连锁经营。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悬挂的牌匾上标明“福成火锅”文字,在店外墙面上标明“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在其宣传材料和订餐卡上写有“福成肥牛火锅昆明旗舰店”文字以及哈尔滨福成公司的企业介绍。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三。
一是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均为依法成立的权利;后者是否属依法使用则是关键。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故要确定昆明福成公司对其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以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由于其超出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的范围,并不仅用于牌匾,且并非合理减缩名称之简化,因而不属正常适用。另外,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对“福成”文字的使用情况及涉案商标的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自由裁量,认定“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二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明显标注“福成肥牛火锅”这一三河福成公司知名火锅服务的特有名称,该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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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赔偿数额的计算。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收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 …… 此处隐藏:310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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