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1948-12-2)(3)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本组织理事会主席,但主席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本组织理事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ii)关于上述二(i)(丁)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i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三、标准条款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副总干事亦应同样享有。
附件二①(订正本)
①秘书长1960年5月26日收到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定本。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标准条款适用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本组织理事会主席和各准会员代表,但主席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本组织理事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并为与本组织通讯的目的,有使用电码以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ii)关于上述二(i)(丁)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i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三、标准条款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的副总干事亦应同样享有。
附件二①(第二订正本)
①秘书长1965年12月28日收到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定本。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标准条款适用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本组织理事会主席和各准会员代表,但主席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本组织理事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并为与本组织通讯的目的有使用电码以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ii)关于上述二(i)(丁)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iii)专家所享的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三、标准条款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的副总干事和助理总干事亦应同样享有。
附件三①
①秘书长1948年8月11日收到的英文定本。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标准条款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款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理事会主席亦应享有。
二、(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丙)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丁)其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ii)关于上述二(i)(丁)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iii)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本组织的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本身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附件四①
①秘书长1949年2月7日收到的英文和法文定本。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标准条款适用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二十五节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并应适用于本组织大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代理人员和顾问,但执行委员会此等人员所享豁免依据第十六节予以抛弃时,应由执行委员会抛弃该项豁免。
二、本组织副总干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应享有依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并经本公约第六条第二十一节规定给予各专门机构行政首长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
三、(i)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甲)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乙)其在执行公力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 …… 此处隐藏:22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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