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08〕21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平阳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货币、返回地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收全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凡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征地报批。
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将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县征地事务机构应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属于政府“招拍挂”地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签订的征地协议,编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算,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县征地调节资金中足额汇入县征地事务机构,再转付到被征地村财务帐户。属于行政划拨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县征地事务机构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支付到被征地村财务帐户。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县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全县地段分为五类(详见附表1)。
第十二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确定我县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0.2万元/亩。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补偿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
平阳县实行区片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详见附表2)。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其区片综合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蔬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10万元,旱地每亩0.08万元。其它作物按实作价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补偿费。征收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的40%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2、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的60%为安置补助费。需要 …… 此处隐藏:11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综合文档]应答器设备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A1
- [综合文档]教师 2012年高考政治试题按考点分类汇
- [综合文档]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竞职演说
- [综合文档]卫生应急大练兵大比武活动考试--题库(
- [综合文档]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
- [综合文档]汉语拼音表(带声调)
- [综合文档]二年级 上 思维训练( 1~18)
- [综合文档]特色学校五年发展规划
- [综合文档]机床经常出现报警“X1轴定位监控”
- [综合文档]《电子技术基础》21.§5—2、3、4 习题
- [综合文档]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 [综合文档]CRISP原理 - 图文
- [综合文档]2017年电大社会调查研究与方法形考答案
- [综合文档]浅析建筑施工安全毕业论文
- [综合文档]《回忆我的母亲》名师教案
- [综合文档]装饰装修工程监理规划
- [综合文档]三下乡心得体会-文艺
- [综合文档]柱计算长度系数 - 图文
- [综合文档]全流程思考,提高燃电系统热电转换率--
- [综合文档]2018年嘉定区中考物理一模含答案
- 433M车库门滚动码遥控器
- 8、架空线路施工规范
- 大学四年声乐学习的体会
- 新北师大版五年级数学上册《轴对称再认
- 部编版五年级上册语文第六单元小结复习
- 小学六年级英语形容词用法
- 第2课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 课件01(岳麓版
- 2015年天津大学运筹学基础考研真题,考
- 微机计算机控制技术课后于海生(第2版)
- 安全教育实践活动
- Delphi程序设计教程_第1章_Delphi概述
- 第八讲 工业革命与启蒙运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勘
- 科粤版九年级化学2.3构成物质的微粒(1)
- 西师大版数学三年级下册《长方形、正方
- ch6_冒泡排序演示
- 第4章 冲裁模具设计
- 浙江中小民营企业员工流失论文[终稿]
- 再议有线数字电视市场营运模式
- 昆明供水工程监理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