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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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作者:尹君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
【摘要】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在对理论上存在的几种不同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论述了“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依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关键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行为犯;组织行为实施完毕
背景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组织甲乙丙三人意图乘船偷渡前往韩国,在前往港口乘船的途中,因被他人举报而抓获。王某的行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疑问,但该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则存在争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拟结合背景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一、几种不同的观点
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被组织者是否偷越成功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标准。如果被组织者在组织者的安排下偷越国(边)境成功,则构成既遂;反之,如果被组织者在组织者的安排下偷越国(边)境未能成功,则构成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组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劝说、诱使、拉拢、安排被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实施完毕,且被组织者接受了行为人的这种安排即构成既遂。若行为人虽然对被组织者实施了劝说、诱使、拉拢等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组织者未能听从其劝说或接受其安排,则表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实行行为未能实施完毕,只能认定为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分别解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又称为分段说。分段说认为加重犯罪构成不存在未遂,只要发生了加重构成要件,一律构成既遂。而对基本犯罪构成的既遂标准,分段说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偷越成功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组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作为区分既遂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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