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及《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部决定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现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部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文件,并于2003年、2006年分别组织了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和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内容、方法等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同时,通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深入了解各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调处实践和机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提出推进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的对策,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检查的依据 (一)《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与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
土[籍]字26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57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内容 1.《土地登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是否组织《土地登记办法》学习培训,开展了《土地登记办法》及土地登记作用的宣传活动等。
2.土地登记表格和证书使用情况。
是否启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齐全;是否结合新版土地登记表格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等;土地证书填写是否规范。 3.土地权利证书订购管理情况。
是否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是否由专人保管和发放等。 4.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情况。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是否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土地登记是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5.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情况。
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有无违规登记行为等。
6.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情况。
土地登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无减少必经程序的做法;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土地登记等。
7.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
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归档齐全,妥善保管;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公开查询,是否出台了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收费办法;土地登记成果是否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8.有关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有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件。 9.有关土地登记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情况。 10.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有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等。 11.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是否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12.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情况。
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情况,是否成立了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等。 13.土地登记发证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镇住房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 14.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
土地登记是否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土地登记属性信息和图形信息是否建库。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现状和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2.关于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的基本情况。
3.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上报制度建立、热点案件处理等
情况)。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5.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规范化建设和调解作用发挥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检查方式及工作安排
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主要通过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整改、省际互查、国家级抽查和总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抓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查整改工作。
(一)自查阶段。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各市(区、县)要按照部及省级检查方案逐项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各省(区、市)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年 7月底前将《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及总结报告报部。 (二)互查阶段。部将于2011年9月组织各省(区、市)进行互相检查和交流。
(三)抽查阶段。在各省(区、市)自查和省际互查的基础上,部将于2011年10月组织重点抽查。
(四)总结阶段。部将于2011年11月对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1.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内容及标准 2.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一 3.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汇总表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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