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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8
导读: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在京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

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保监发[2008]6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07]166号)实施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成为加强高管人员管理、提高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意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明确考试要求,确保考试高效、顺畅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1 / 2

下:

一、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月集中举行一次考试。参考人员为两次考试安排公布间隔期报告的高管人员。我局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我局网站

(8e4dfe94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ba/beijing)“公告通知”栏目公布当月考试安排,包括参考人员、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等。各公司应及时浏览网站关注考试安排,除临时加试外,我局不另行通知。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我局将电话通知考试安排。

二、参考人员不得随意缺考。确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于考试安排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视为考试不合格。

三、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参考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守则》见附件)。对于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成绩按零分处理。同时,对适用核准制的,所在公司应撤回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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