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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10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4
导读: XX110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 读 目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3)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3) 1、“收购”的法律含义 (3)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 购和适用《证券法》

XX110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

读

目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3)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3)

1、“收购”的法律含义 (3)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

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 (4)

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5)

(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6)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6)

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7)

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

时刻间隔问题 (8)

(三)要约豁免问题 (9)

1、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操纵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 (10)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11)

3、“上市公司面临严峻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11)

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12)

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12)

6、外资企业直截了当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

豁免问题 (13)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 (13)

(五)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1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6)

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6)

3、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 (17)

(六)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连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19)

1、增持前投资者差不多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19)

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19)

(七)实际操纵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19)

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0)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0)

(八)专门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21)

1、全国社会保证基金 (21)

2、证券投资基金 (23)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

4、境外BVI公司 (26)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26)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27)

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27)

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27)

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刻间隔问

题 (28)

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 (28)

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29

(二)业绩承诺补偿问题 (30)

1、股份补偿方式 (30)

2、现金补偿方式 (32)

(三)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 (33)

1、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

问题 (33)

2、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34

3、拟购买(注入)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运算问题 (35)

(四)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问题 (36)

1、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 (36)

2、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案例 (37)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38)

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操纵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39)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 (40)

(六)破产重整问题 (41)

1、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 (42)

2、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和谐问题 (44)

3、对破产重整打算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 (48)

4、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 (49)

5、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 (50)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要紧缘故与案例分析 (50)

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 (50)

2、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 (54)

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 (57)

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57)

5、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59)

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要紧的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然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或者明确的法律实务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和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计策。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1、“收购”的法律含义

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均未界定何为“收购”。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二条规定,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或者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操纵权的行为”。依照上述规定,不管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多少,只要其取得了上市公司操纵权,即是收购。随着“两法”的修订,同步修改并于2006年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收购方法》)为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取消了上述定义,并依照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不同比例的股份增持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强制要约等监管要求。

由于规则的上述调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有关收购法律含义的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操纵权的行为。所谓的“操纵权”,依照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一)成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可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等等。

(2)第二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对上市公司操纵权的行为。这也是2002

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所持的观点。这一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差异要紧在于,这一观点不将巩固操纵权的股份增持行为视为收购。

(3)第三种观点:取得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才是收购。该种观点认为,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不构成收购。其理由是,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取消了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有关“收购”的定义,且监管机构也从未再公布表态其将坚持或者差不多坚持原有的判定标准,此举本身即意味着对原有判定标准的舍弃或者变更。另外,新《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二章只是要求增持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而非收购人)进行信息披露,尽管有些披露内容与收购报告书差不多差不多一致(专门是,其中包含了披露投资者符合收购人的资格 …… 此处隐藏:177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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