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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及详细频率划分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3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言

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2004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予以公布,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的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应分别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本规定中所列入的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

1.1 一般术语 (1)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

1.3 无线电业务 (3)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

1.5 操作术语 (13)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

1.7 频率共用 (18)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0)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

2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4)

2.1 引言 (24)

2.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4)

2.3 一般规定 (25)

2.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6)

2.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6)

2.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0)

1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 一般术语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门 administration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 无线电 radio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1.1.5 无线电通信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1.1.6 地面无线电通信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7 空间无线电通信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8 无线电测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1.1.9 无线电导航 radionavigation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1.1.10 无线电定位 radiolocation

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1.1.11 无线电测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无线电测定。

1.1.12 射电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电波的天文学。

1.1.13 协调世界时(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基于国际电联ITU-R TF.460-6建议书规定的以秒(SI)为单位的时间标度。

对于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中的大部分实际应用而言,协调世界时(UTC)与本初子午线(经度0°)上的平均太阳时等效,该时间过去用格林尼治平均时(GMT)表示。

1.1.14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industrial,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applications(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频带的)划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1.2.2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1.2.3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1.3 无线电业务 Radio services

1.3.1 无线电通信业务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1.3.2 固定业务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 卫星固定业务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1.3.4 航空固定业务 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5 卫星间业务 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6 空间操作业务 space operation service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1.3.7 移动业务 mobile service

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 …… 此处隐藏:1092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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