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1年车险核保细则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2011年车险业务核保细则
为了有效拓展车险业务市场,促进公司车险经营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根据2011年总公司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场车险经营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卷首语:
本细则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业监管和我司现行的特殊核保政策总述,第二部分为按车辆使用性质和类型划分的具体核保细则。
第一部分行业监管规定
一、交强险
(一)使用性质界定:
1、非营业客车: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营业性客车通过租赁形式按非营业性承保的,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承租方应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客车,承租后的车辆使用权归属承租方所有。
B、提供租赁的车辆的单位,应是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租赁项目的合法经营单位。
2、营业客车:用于出租、租赁(以租代购用于非营业用途的除外)、公交、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车辆,或有城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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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的营运证的,均属于营业客车。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行驶证为“非营业”性质的,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据实界定,如行驶证未标明性质的或标有“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等一律按营业性客车承保。
3、非营业货车: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自用,行驶证载明为“非营业”的,不以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包括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对于工贸、贸易、商贸等公司的货车,需要求客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并以事实求是原则确定使用性质。
4、营业性货车: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对于货物运输类企业的货车(包括物流、运输、储运、货运、物资、货代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吨及以上货车应按营业性质承保。
其他车辆使用性质的界定可依据上海车险平台信息,据实承保。
其他性质的界定根据交强险实务操作执行。
(二)车船税相关规定:
投保交强险时必须同时缴纳车船税,但新车及能提供完税或免税凭证的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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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车辆需在系统内录入准确的完税信息,并将完税或免税凭证连同其他投保材料一并存档。载货汽车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轮式机械车在车船税一栏录入吨位时需注意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
(三)承保批改要求
一、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作解除合同的批改: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2、有未结案件时不得批改保单信息,除车辆过户、转籍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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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险
(一)投保要求
1、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新车投保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购车发票,以发票(含增值税)为准确定保险金额;不能提供发票的,以总公司的车价信息库厂牌型号相对应的数据上下浮动不超过10%为准。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投保情况下,可允许发票后补。
2、车辆信息的录入:新车车牌号的录入应为空“”;车架号及发动机号中不得包含空格;不得倒签单;“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录入:a、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b、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c、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其他车辆信息出单员需如实准确录入。
(二)系数规定:
1、指定驾驶员系数:选用该系数时要求提供完整的驾驶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在投保单后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特别约定中注明相关信息,并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在赔偿时将增加10%的免赔率”。
2、客户忠诚度系数:使用该系数时,指上年度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续保相同险种的情形。录入时,需在告知里注明。
3、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车龄匹配选用,续保客户需核实上年度商业险有无出险报案信息(包括未决案件);转保车辆,转出公司不能提供清洁保单证明的,转入公司不能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交强险可按平台提供的告知单信息承保,商业险必须确保提供依据的真实性。
4、相关车队业务优惠系数:指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初次投保5辆以上,有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的方可选用。如初次投保不足5辆的,直至第5辆投保开始可享用车队优惠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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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驾驶系数:参照交强险平台提供的信息选用,有违法信息的车辆不得选用。
6、转籍、过户车辆优惠系数的确定:带牌(或牌照额度)转籍的车辆,如不涉及条款变动的,可先批改车主信息,再批改被保险人后作为原车辆实行费率浮动;不带牌(或牌照额度)转籍的车辆按新车投保规定确定使用费率,不实行费率浮动。
7、新车系数的确定:不得选用无赔款优待系数、安全驾驶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
8、约定行驶区域系数:选用该系数时,须向客户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赔偿时将增加10%的免赔率。”
(三)使用性质界定:商业险的使用性质必须与交强险相一致。使用性质的界定参照第一部分交强险。
备注:保监会或中保协对上述或其他内容有进一步明确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商业车险核保细则
一、普遍适用规定
1、我司续保车辆如上年出险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或单车赔付超过58%(单车赔款总额/单车保费)的,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必须根据出险次数据实使用,依据具体赔付情况,分别按不承保不计免赔险或整单系数上浮至1.1-1.3条件承保,如自动核保系统给予提示,均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续保或平台查询上年出险次数达到5次及5次以上车辆拒保。
2、承保系数要规范使用,特别是“客户忠诚度”系数,其中的“首年投保”是指上一年度未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续保”是指上一年度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继续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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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公司下发的其它核保管理规定中设定的限制条件部分,按总公司规定严格执行。
二、定义及说明
1、团车定义:
大中型企业或机关单位集中投保或招标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为此单位投保5台及以上集团业务。
如总公司有明确规定,则以总公司规定为准。
2、本细则在施行中可依据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版本为准。
3、本公司续保未出险客户,车龄年限可延长两年。
家庭自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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