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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3
导读: 编号:CNCA—02C—023:2008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术语 (4) 3 认证模式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认证申请 (4) 4.2型式试验 (4) 4.3

编号:CNCA—02C—023:2008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术语 (4)

3 认证模式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认证申请 (4)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认证时限 (9)

4.6认证有效性 (10)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

6 获证后监督 (11)

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

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

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

7 认证的变更 (13)

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

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

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

9.2标志加施 (14)

10 认证收费 (15)

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

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4。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4.3 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7。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

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

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4.3.2 工厂现场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4.3.2.1 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6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

4.3.2.2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3.2.3工厂现场审查时间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1-3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3.3 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4.3.3.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3.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 …… 此处隐藏:868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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