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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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2)
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二) (12)
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23)
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36)
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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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一、名词解释
1.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3.“货”
【答案】“货”是秦代的主要的经济处罚刑,“货”是指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刑种:一种是纯罚金性质的“货甲”、“货盾”;_是“货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货摇”即罚服劳役。“三公”:秦代的最高机构的设置。三公分别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
4.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5.五监
【答案】五监指国予、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也是国家行政的具体执行机构,分掌教育、手工业生产、工程营建、军器监造以及水利、航运、堤防、桥梁的管理工作。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实际上成为六部一一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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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7.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8.中华民国宪法(1946)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1946)是旧中国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该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以“全民政治”、“主权在民”、“保障民权’夕、“地方自治”以及“民生主义”等口号为幌子,规定了以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实质内容的总统集权制,因此又被称为“蒋记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
二、简答题
9.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1)颁布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时制定市易法,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2)实行禁榷法。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货物进行专卖制。榷盐、榷茶是指国家在组织盐、茶的生产和收购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官运官销或有限制地批发给商人零售,具体办法是根据盐、茶的产地和产量,划定运销范围,由官或商人发卖。私产、私运、私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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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盐、私茶,处罚较重,时有因犯禁榷之法而被处死者。在盐、茶之外,酒曲也被纳入国家专营之列,规定民持私酒入京城,五斗以上处死。两宋禁榷范围除了盐、茶、酒之外,还有矾、香药、铁、石炭、醋等。禁榷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品的流通。
(3)制定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外国交易及来华外商的贸易事务。市舶司负责发给舶商出海“公凭”,检验其货物有无禁止出海的物品。对外商来舶进行“抽解”(即抽分,意即实物税)。对抽分后的货物进行“博买”(即官买),尤其是对象牙、珠宝等贵重物品一律博买。抽分和博买后的货物,外商可以请求发给公凭,在当地或外州发卖。
10.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
【答案】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以及“官当”制度的设立就是突出表现。
(1)八议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 …… 此处隐藏:19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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