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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5行政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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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5行政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 (2)

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5行政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二) (16)

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5行政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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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5行政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

题汇编及答案(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一、名词解释4

1.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答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3.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答案】①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第三人是指因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其权益受行政行为的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二者的联系:

a.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和确立,都是为了确立其主体地位,把他们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上解脱出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法制建没。

b.两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范围上讲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受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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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影响,且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二者的区别:

a.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b.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不能从行政决定书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4.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二、简答题5

5.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所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方式外,承担行政侵权责仟的方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6.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法院同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以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产生的后果为内容,而是以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者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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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其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演进中的社会关系,而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导致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决断之间的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以保护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也是平等的,不能因行政法实体上的地位不平等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也小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任何诉讼特权。

7.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1)法院。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和裁判权,它的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起决定性作用。

(2)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 此处隐藏:20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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