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商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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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商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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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商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33)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商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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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商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一、名词解释
1.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②提单是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2.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3.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答案】(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条件包括:
①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②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③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二者的相同点:
伪造的票据和变造的票据都属于有瑕疵的票据,因此,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3)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的区别:
①二者所针对的行为不同。
票据的伪造必须针对签章,而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②二者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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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的变造中,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签章之后的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变造时间,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4.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5.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⑤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仟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仟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⑥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6.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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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7.商事行纪
【答案】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的特点包括:
①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
②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8.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二、简答题
9.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 …… 此处隐藏:16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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