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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 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7
导读: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 策建议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 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

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运行问题及对

策建议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

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九年来,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分税制问题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分税制的实质、划分原则及依据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

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

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

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

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

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

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

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

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划分立法权是首要问题。换句话说,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

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政府没有税法的独立立法

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这是因为分税制要求不同级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体地位

和资格,如果不具备此种法律主体地位和资格,不能独立的进行税收立法,“分税制”就失去了真实内容,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方法,成了一种与财政包干、超额分成和按照税种划分收入级次、分级入库的财政管理体制同类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了一种按照既定的财政管理权限分别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内容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分税制如果不以立法权为核心标准,则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均可称为分税制。所以,在确定分税制的完善程度时,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关键,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的划分和如何划分则是次要的;或者说税收立法权是决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则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立法权不下放的分税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是税收的

征收管理问题,不属于需要设置两套机构才能实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界定立法权的优先权也是首要问题。尽管实行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优先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服从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不能同中央税法有相悖之处。这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必须注意的问题。

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主要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税权均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税权归地方;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可归地方。

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对于正确处理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和税收分

配关系,对于加强税制建设有着特殊的含意。其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划分和

让渡,能够体现出一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制建设程度、民主建设程度、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程度。

分税制得以确立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

个方面

1、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

政府行使事权,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实行分税制,应当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拥有法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因此,应当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中央税由中央立法,地方税由地方参照中央税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管理,分别征收,分别使用。

2、以各类税种的自身特征为依据

分税制要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来

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在税种设置合理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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