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2015年11月4日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科学喂养和护理婴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婴儿生活照顾的合格母亲”、“促进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母婴服务,适应母婴及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促进产妇到母亲及其丈夫到父亲的角色转换,提高产妇及家庭自我管理及照护新生儿的能力”为功能定位,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为产褥期的母亲提供温馨的休养环境,科学的“做月子”;成为新妈妈学习做母亲、实践科学育儿的场所。服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生活照顾、产后护理、形体恢复、健康知识的传播等。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
第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
第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可以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场所如宾馆共用一栋建筑。如为后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和楼道也应独立,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
第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12张以上。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第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控湿、净化设施。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22-26℃,湿度适宜.定时开窗通风每日至少两次,以保障室内空气达到…规定的标准。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电冰箱、洗衣机、制氧机(小型或家用型)、空气消毒机、应急药箱、轮椅车、清洁用品及清洗热消毒干燥功能的清洁消毒工具等,每个房间应备有奶具消毒锅、温奶器等必备的婴儿专用物品。必须设置护理人员洗手的地点及配备手卫生的装置。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第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电梯和楼梯要安装梯控和门禁。用于婴儿服务的公共区域(如托婴室,沐浴间)应定
期进行空气和物品培养,以监测消毒效果、达到。。。规定的要求。空气培养结果不得检出有害菌。
第十条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第十一条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呼叫器等。
第十二条每间居室应配设单或双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毯子、褥子、被子、枕芯的材料应每位出院后可以清洗消毒)、枕套、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床头及卫生间还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婴儿小床、24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
第十三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蚊蝇、鼠、蟑螂设备等。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按食品生熟分类存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
第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
第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健康咨询、护理、康复、膳食营养、餐饮、感染控制与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等部门。从事与母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取得相应资质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
第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职能,规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服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产妇及新生儿需要并能提供服务项目为原则,建议一名护理员只服务一对母子,最多不得高于三对母子。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档案。
第二十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及专业考核,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产妇和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应当要求产妇提供分娩时的出院小结,并了解产前记录(如本次妊娠经过、妊娠期胎儿生长发育及其他监测结果)、分娩记录、用药史、心理健康情况及过往精神疾病史等,特别注意分娩时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经过,如产时出血多、会阴撕裂等;了解孕期胎儿情况,产程中是否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体重、性别、Apgar评分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等。对于处于疾病治疗期、传染病传染期的产妇、新生儿或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产妇,建议暂不予收住。
第二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维护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和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婴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父母的安全教育、新生儿的身份识别及环境安全等。
第二十六条产后营养师宜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个体化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值班、早晚交接班等制度,保证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夜间值班护理人员必须在值班岗位值守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 此处隐藏:52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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