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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中区民初字第2131号 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中区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吴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中区民初字第2131号

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中区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

被告吴某,女。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飞、人民陪审员刘正生、人民陪审员柳明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铖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永彬, 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吴某某与徐某某的丈夫,同时也与吴某的父亲吴光旭系亲兄弟关系。吴光旭与他人合伙承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瑞丽市南亚机电建材五金城承包的工程。因吴光旭差资金,吴某某从2008年11月至2010年5月共借款和垫付款1096217.51元给吴光旭。兄弟二人本无争议,但不幸的是2010年5月27日,吴光旭不幸猝死,其承包投资的工程尚未完工,而吴某某给付吴光旭款项徐某某和吴某及吴光旭的合伙人和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不予认可,吴光旭的款项也未用于云南瑞丽南亚机电建材五金城的工程中。徐某某与吴光旭系夫妻关系,吴某某所给款项吴光旭用于工程投资应为

夫妻共同债务,吴某作为女儿也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吴某某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徐某某返还投资款1096217.51元,并从起诉次日(2011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责任;2.被告吴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从起诉次日(2011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徐某某辩称,吴某某是将上述款项投资在云南省瑞丽市南亚机电建材五金城项目,现用其投资收条提起诉讼,其行为属欺诈行为。在(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9639号案件中,吴某某的起诉状也称是上述款项是用于投资,在(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09639号案件中也确认该事实,故吴某某的款项不应返还,请求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辩称,1.吴光旭与吴某某的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伙投资的关系,所以吴某某无权要求吴光旭的继承人返还其投资款和垫付款;2.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能成立;

3.吴某某所称的借贷关系无事实依据;

4.即使吴某某要求退伙,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以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吴某某不能要求吴某返还其合伙投资款;

5.还贷款的卡是以吴光旭的名义办的,每个月还款人是吴光旭,不应该让吴某返还;

6.吴某某举示的收条只是李邦琴的一面之词;

7.吴某某出具给罗洋的收条与本案无关;

8.购买保险的费用无证据证明吴光旭没有给付,吴光旭汇款单和杨佐芬的汇款单更不可能退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周光伦、吴光旭、周光权与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其中约定: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云南省瑞丽市南亚

机电建材五金城工程等项目承包给周光伦、吴光旭、周光权施工。

2008年11月29日,周光伦和吴光旭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周光伦和吴光旭共同出资200万元(即周光伦出资100万元,吴某某出资100万元,后期增资部分,按投资的比例分红)共同合资承建云南瑞丽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亚五金机电城,云南瑞丽荣丰工艺城项目;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2009年1月28日,吴光旭和吴某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一份,其中约定:吴光旭和吴某某共同出资100万元(即吴光旭出资50万元,吴某某出资50万元,后期增资部分,按投资的比例分红),共同投资云南省瑞丽市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亚机电城,云南省瑞丽市荣丰工艺城工程项目。(此合作投资协议与吴光旭同周光伦2008年11月29日签订云南省瑞丽市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亚机电城,云南省瑞丽市荣丰工艺城工程项目同步一致生效;吴光旭和吴某某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按投资比例分红,吴某某交于吴光旭资金按银行存入金额以存单为凭据,收现金按现金收条为凭据;吴光旭和吴某某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内容。

2008年11月28日,吴光旭出具《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吴某某云南瑞丽泰龙房屋建筑投资款10万元。

2009年2月1日,吴光旭又出具《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吴某某云南瑞丽泰龙房屋建筑投资款9万元。

2009年1月1日、2月21日、3月1日和4月19日,吴光旭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分四次共进账51万元。2009年2月17日,赖秀红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进账10万元。

2009年4月19日,吴光旭出具《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吴某某61万元;收款人吴光旭;此款是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贷款,吴某某、吴光旭二人共同贷款,农行汇款单5张;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9日止;此款用于云南瑞丽南亚机电城工程

投资等内容。

2009年7月26日,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吴光旭、邓红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其中约定: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南亚机电建材五金城16栋、18栋项目承包给吴光旭、邓红施工。

2009年9月19日、9月11日、10月10日和11月14日,吴光旭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分四次共进账27万元。2009年9月30日,吴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吴光旭20万元。

此后,吴光旭又出具《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吴某某47万元;收款人吴光旭;农行汇存款单5张;2009年9月30日至2009年12月18日止,此款用于云南瑞丽南亚机电城工程投资款等内容。

2010年3月15日和4月11日,吴光旭账户中分两次进账4万元。

2010年5月27日,吴光旭因故死亡。

2010年7月25日,吴某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周光伦、周光权、吴光旭、邓红施工和吴光旭吸收吴某某的投资款均属无效行为,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是无效,请求判令徐某某、吴某、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吴某某工程投资款965000元和垫付款98996.91元。2011年3月9日,吴某某申请撤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96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2011年3月8日,吴某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偿还借款和垫付款共计1096217.51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吴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本院认为本案应属合伙协议纠纷,并向吴某某进行释明,吴某某明确要求变更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并要求判令:1.被告徐某某返还投资款1096217.51元,并支

付从2011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吴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另查明,徐某某和吴光旭系夫妻关系,吴某是两人之女。

庭审中,吴某某陈述 …… 此处隐藏:33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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