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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张华州等机动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1 / 3 xxx与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4.08.01 【案件字号】(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1 / 3 xxx与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4.08.01

【案件字号】(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峰魏春光马蕊

【审理法官】孙峰魏春光马蕊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xxx与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负责人:王新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xxx、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xxx于2013年7月24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x、xxx、人寿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7400.8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内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寿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xxx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伟,xxx、xxx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xxx驾驶xxx所有的豫R2232G号小型客车在内乡县马山口街默河桥上倒车时与xxx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xxx受伤、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x入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36天,支付医疗费45421.8元。xxx支付xxx27000元。2012年12月26日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x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xxx负次要责任。2013年9月26日,南阳溯源司法所鉴定:xxx因交通事故受伤,其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事故车辆豫R2232G 小型客车在人寿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xxx为农村居民,其母张花阁(生于1923年9月,农村居民),xxx兄妹4人。事故发生后,xxx、xxx支2 / 3

付给xxx现金27000元。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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