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学艳与被上诉人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上诉人李学艳与被上诉人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商民终字第314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艳,男。
委托代理人孔剑,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平,男。
委托代理人王德超、翁庆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学艳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永平于2008年元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学艳偿还所欠饲料款75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李学艳不服判决,于2009年元月18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学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剑,被上诉人张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超、翁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买鸡饲料。被告共购买6502肉用仔鸡中期配合饲料15袋,每袋单价108元,计款1620元;购买6503肉用仔鸡后期配合饲料115袋,每袋单价105元,计款12075元;购买6518饲料12袋,每袋单价160元,计款1920元,以上三种饲料共计15615元。2007年12月24日被告退给原告6503饲料72袋,计款7560元;退6518饲料3袋,每袋160元,计款480元,现被告仍下欠原告饲料款7575元。由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原告销售的部分饲料质量存在问题,就通过养殖户王新民向夏邑县畜牧局反映,经夏邑县饲料工业领导组办公室派员抽样送检,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8年元月8日出具一份编号为
SP20080103015的检验报告,内容为:肉用仔鸡中期配合饲料(代号6502)粗蛋白质含量为14.9%,达不到大于或等于19.0-0.8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由于检验报告未向原告送达,原告对上述报告不予认可。在审理中,原告对销售给被告的不合格饲料价款自愿放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赊买原告的饲料并拖欠货款,有其向原告书写的提货收据以及退货记录为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由于原告提供的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原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销售的不合格饲料的价款,故应在被告所欠货款中予以扣除。原告销售给被告的6502肉用仔鸡中期配合饲料15袋,每袋单价108元,计款1620元,与被告所欠饲料款相抵后,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5955元。由于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系领奖记录而非提货证明的主张,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该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学艳支付所欠原告饲料款59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永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李学艳上诉称,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标志,应当是欠款凭证或者“欠条”,而并非是“领奖记录”。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其举证的情况下,便依其孤立的一份证据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饲料款5955元,证据不足,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更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另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永平庭审中口头辩称,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提货记录是被答辩人亲笔书写,其错误称是领奖记录无任何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审判决李学艳支付张永平饲料款5955元有无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并围绕该焦点进行了辩论。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永平在原审时提供的清单上载明的不仅有上诉人李学艳每次提货的时间、品名、数量及单价,同时还载明了退货的时间、品名及数量,且均有李学艳的签名。因此,张永平与李学艳之间的买卖关系足以认定。李学艳称该清单是领奖记录,并在原审时提供了闫磊、王新民的调查笔录,但由于闫磊、王新民与李学艳同为系列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三人具有相同的利益,而均与张永平存在利益冲突。因此,闫磊、王新民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李学艳支付张永平饲料款59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李学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学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曹?D森
…… 此处隐藏:59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学前教育]MC9S12XS256RMV1 xs128芯片手册4
- [学前教育]安东尼语录经典语录
- [学前教育]e级gps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
- [学前教育]苏教版2022-2022学年八年级下学期期末
- [学前教育]装修公司推广 营销
- [学前教育]家政服务合同(完整版)
- [学前教育]湖北省2016届高三联考语文试题
- [学前教育]爱立信无涯学习系统LTE题库1-LTE基础知
- [学前教育]揭秘大众柴油车作弊软件原理
- [学前教育]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分析
- [学前教育]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 [学前教育]国际贸易实务试卷A卷09.6
- [学前教育]校园废品回收活动计划方案书范文格
- [学前教育]电大成本会计试题及答案
- [学前教育]大学物理实验 华南理工出版社 绪论答案
- [学前教育]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
- [学前教育]液压冲击的危害、产生原因与防止方法(
- [学前教育]学生工作总结高一学生期中考试总结_020
- [学前教育]人民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 [学前教育]阳光维生素的巨大抗癌潜能阅读题答案.d
- 马云在云锋基金江苏论坛闭幕式的发言
- 试论小学体育教育中的心理健康教育-教
- 语文A版一年级下册《语文乐园一》教学
- 2021四川大学物理化学考研真题经验参考
- [人教A版]2015-2016学年高中数学 第二
- 终端网点销售返利协议书
- 江苏省2015年眼科学主治医师青光眼考试
- 2017年部编人教版八年级语文上册教案
- 十一中学七年级英语上册Unit7Howmuchar
- 以赛促教的创新性实验教学机制建设实践
- 平凉市崆峒区2015七年级下生物期末试题
- 琶洲(地块五)A、B塔楼1、2#塔吊基础
- 一级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 2018北京西城区高三二模理科数学试题及
- 炒股密码线技术 - 图文
- 职高学生生涯发展辅导教案
- 语文人教版四年级上册8 世界地图引出的
- 最新最新人教版二年级上册全册数学教案
- 2017高考英语全国2卷精彩试题(有问题
- 普通心理学笔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