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及问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
点:
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
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
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
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
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
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
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
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
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
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
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
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
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
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
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
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
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
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
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
强制性。
5、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
会调整。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
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
一到分化。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
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
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
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
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
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
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
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
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
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
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
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
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
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
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
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
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
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
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
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
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
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
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
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
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
效;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
内生效。
第三章法的概念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
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
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
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
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
生活秩序。
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
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
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
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
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
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
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
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
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
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
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
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
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
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
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
内容。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
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
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
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
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4、简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1
所决定的意志。
(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简述法的本质的几个层次:(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第三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的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6、法执行着两种职能,即:阶
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二者是
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首
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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