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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中文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6
导读: 章:32 公司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公司有关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 (本为1932年第39号(第32章,1950年版))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公司条例》。 条: 2 释义L.N. 169 of 201021/02/2011 释义及格式

章:32 公司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公司有关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

(本为1932年第39号(第32章,1950年版))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公司条例》。

条: 2 释义L.N. 169 of 201021/02/2011

释义及格式的指明

(由1997年第3号第2条修订)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表”(Table A) 指附表1内的A表;

“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 指根据第296条订立的一般规则,亦包括表格;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号第2条增补。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公司”(company) 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公司集团”(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间或多于2间的公司或法人团体,而其中1间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文件”(document) 包括传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记册;

“公开发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发出予公司现有成员以外及债权证持有人以外的人; (由1972年第78号第2条增补)

“分担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师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失责高级人员”(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失责罚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由1993年第75号第2条修订)

“印刷”、“印制”(printed) 指采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处长酌情接纳的其他工序而制造的;

(由1963年第4号第2条增补)

“自动清盘决议”(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有偿债能力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据第233条发出的证明书;(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有关财务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须根据第129G(1)条就该公司送交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号第2条增补)

第32章 - 公司条例1

“有权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与第129G(1)条的但书一并理解的该条下有权获送交该条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号第2条增补)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成员自动清盘”(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内的股份,除在股额与股份之间有明订或隐含的区别外,股份亦包括股额;

“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没有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号第2条增补。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 具有第33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股本减少决议”(resolution for reducing share capital) 具有第58(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指根据第107条所规定须制备的申报表;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修订) “招股章程”(prospectus)—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任何具有以下性质的招股章程、公告、启事、通知、通告、册

子、广告或其他文件—

(i) 向公众作出要约,要约提供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不论它已

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股份或债权证,供公众以现金或其他代价认购或购买;

(ii) 旨在邀请公众作出要约,提出以现金或其他代价认购或购买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不论它已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股份或债权证;

(b) 在招股章程、公告、启事、通知、通告、册子、广告或其他文件—

(i) 属第38B(2)条所指的刊登文件的范围内;或

(ii) 载有或关乎与附表17各部(第1部除外)一并理解的该附表第1部指明的要约的范围内,

不包括该招股章程、公告、启事、通知、通告、册子、广告或文件;(由2004年第30号

第2条代替)

“法院”、“法庭”(court) 指原讼法庭;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代替。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法团成立表格”(incorporation form) 具有第14A(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订明”(prescribed) 就本条例中关于公司清盘的条文而言,指由一般规则订明;就本条例的其他条文而言,指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明;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指明法团”(specified corporation) 指公司或非香港公司; (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就本条例的某项条文而言,指为该项条文而在当其时根据第2A条指明的适当格式; (由1997年第3号第3条增补)

“纪录”(record) 不仅包括书面纪录,亦包括藉任何其他方法传递数据或指示的任何纪录;(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修订”(amend) 包括删除、增补或更改,并包括同时作出上述所有或其中任何作为;(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就任何法人团体而言,指在大会上提交该法人团体省览的损益表所涵盖的期间,不论该段期间是否为一年; (由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财务摘要报告”(summary financial report)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符合第141CF(1)条的该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 (由2001年第27号第2条增补)

“高级人员”(officer) 就法人团体而言,包括董事、经理或秘书; (由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第32章 - 公司条例2

“破产管理署署长”(Official Receiver) 指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获委任的破产管理署署长;(由1999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账目”(accounts) 包括不论是否以账目形式拟备的公司集团账目; (由1974年第80号第2条增补) “现有公司”(existing company) 指根据《1865年公司条例》*(1865年第1号)或《1911年公司条例》+(1911年第58号)组成及注册的公司;

“处长”(Registrar) 指根据第303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代替)

“处长公司名称索引”(Registrar's index of company names) 指处长根据第22C条备存的名称索引; (由1990年第60号第2条增补)

“章程大纲”(memorandum) 指一间公司原来拟定或依据任何成文法则经修改的组织章程大纲;

“章程细则”(articles) 指一间公司原来拟定或经特别决议修改的组织章程细则,又在适用于该公司的范围内,包括载于以下各表的规例,即附于《1865年公司条例》*(1865年第1号)附表1内的A表或依据该条例所给予的权力而经修改的该A表的规例,或《1911年公司条例》+(1911年第58号)附表1内的A表的规例,或依据最后提及的条例第117条而经修改的该A表或本条例附表1内的A表的规例;

“开立认购名单的时间”(the time of the opening of the subscription lists) 具有第44A(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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