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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ft-05交通及停车场管理规定(挂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8
导读: 为维护本辖区交通秩序,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畅通,为用户提供良好的车辆保管服务,特制订本 规定: 1.交通管理 1.1所有进入物业辖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处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肇事车辆,由交警部

为维护本辖区交通秩序,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畅通,为用户提供良好的车辆保管服务,特制订本 规定:

1.交通管理

1.1所有进入物业辖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处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肇事车辆,由交警部门处理。

1.2车辆进出必须服从交通管理员指挥。

1.3禁止车辆在辖区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1.4进入物业辖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进入停车场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禁止在本物业内鸣号。

1.5凡进入物业辖区的车辆,要爱护辖区内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1.6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2.停车场管理

2.1物业停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管理处秩序维护部负责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2.2车辆进入:车辆进入停车场应一停二慢,必须服从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征得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领取管理员发给的停车卡。

2.3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必须服从管理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的位置上停放,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车主停好车辆后须立即离开停车场,不得在他人车辆旁停留。不服从指挥、乱停放车辆的,按照交通乱停放车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停车场车位分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车主按类使用车位。

2.4驶离: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缓缓驶离,并在出口处向管理员交回停车卡,管理员核对人、车、卡相符,收回停车卡后,方可放行。

2.5停车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车、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2.6车辆驾驶员要遵守深圳市有关车辆卫生的规定,保持物业的环境卫生。

2.7如为收费停车场,则应按有关规定,缴交停车费。

批准: 审核: 编制:

公司内部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复印 第 1 页 共 1 页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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