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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真实案例,为了避免纠纷,隐去公司名字。本案例只讨论所得税问题,忽略交易中的其他税。情况介绍如下 :甲公司为房地产上市公司,收购了某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

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真实案例,为了避免纠纷,隐去公司名字。本案例只讨论所得税问题,忽略交易中的其他税。情况介绍如下 :甲公司为房地产上市公司,收购了某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楼盘两期开发项目,一期于2005年销售完毕,二期2007年12月开工,预计2009年7月竣工,投资总额1亿元。2007年12月31日,A总资产6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应收账款4000万元 ;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 - 10万元。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该公司总资产1.1亿元,总负债1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总共增值5000万元,增值率100%。2008年2月,甲上市公司以评估价格直接收购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据甲公司测算,该项目二期可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8000万元。

此案例中,上市公司原来按公允价值(评估价格)收购,港资公司(其实为上市公司所控制)首先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项目公司A被吸收合并,按税法规定吸收合并视作子公司按公允价值出售转让全部资产。所以A公司应按增值部分交所得税。 A避免不了这块所得税,相当于上市公司要就增值部分交两次税(合并报表),收购成本增加了这部分所得税5000×30%=1500万元。鉴于此,相关专业人员给出了以下两种操作方式(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避税设计先考虑所得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方法一 :重签协议

上市公司甲以账面价值收购香港公司所持股权,然后项目公司A与原股东港资公司签补偿协议——补给原股东5000万元,理由称是其持有期间的增值,当然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出钱,但表面是由项目公司出,所以项目公司可把此部分作为成本,以后用来抵税,这种方法增加了成本,避免了部分所得税。当然还是由港资公司交所得税,这是无法回避的,节省的只是项目公司交的部分。在取得税务局认可时,需要费一定周折,但有些上市公司用过此方法,说明某些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

方法二 :曲线收购

港资公司以所持的A公司100%股权出资,股权以评估价值为准,即按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上市公司甲成立一个子公司A1以1000万元出资,合资成立壳公司N,其股权结构为 :港资公司占91%,A1公司占9%(见图1)。而A公司也成为N公司的子公司。也即A公司以公允价值放入N公司。在以后操作中使得N公司吸收合并A,即A公司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进入N,A注销。此处操作要取得当地建委认可,即让A的土地资质等合法转移给N公司。

按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权出资的解释 :“公司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因此N公司为被投资公司,其成为注入公司A公司的新股东。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由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此条说明港资公司取得新成立的壳公司的股权,

不视

作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以高于80%的股权出资),暂时不交所得税,但是取得壳公司的成本要以原持有A公司的成本确定,以后如果转让壳公司股权,还是要交税。所以港资公司的所得税无法避免。

两种方式都涉及到收购协议的重新签订,考虑到时间,该上市公司已经无法操作,只能交两次税。但是这里的讨论也是为了以后公司借鉴。

两种方法其实质都是在把项目公司的增值部分作为成本而避税,从上市集团的角度看交一次所得税,这两种避税设计在实务中之所以可能得到地方建委和税务局的认可的原因在于,中国在企业并购方面的所得税存在双重征收的问题。而税法对并购的激励作用,部分学者或公司呼吁的是降低股权出资的比例,如降为50%,在双向征收方面可能提的较少。企业在充分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应该合理避税而不是逃税。

(作者为易天泰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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