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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法律资料 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

法律资料

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袁州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要相应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区各征收办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区各征收办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区各征收办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分别安排市、区各征收办足额的工作和办公经费,原则上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80元/平方米标准预算;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60元/平方米标准预算;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40元/平方米标准预算。该项经费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区各征收办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工商、税务、国资委、中心城管委、街办及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违章建筑、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予补偿。

第八条 市、区各征收办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须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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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为了保障中心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符合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含重点工程、保障性安置工程、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左右或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左右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预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足额到位,由市、区各征收办专户存储,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需及时公告,公告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和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房屋进行新、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市、区各征收办要将以上事项书面告知房管、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暂停办理房屋及土地租赁、抵押等登记手续,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手续,非住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其他职能部门相关批准手续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须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市、区各征收办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有诚信且拆迁评估经验丰富的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供被征收人代表协商选定。如被征收人代表协商不成的,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为准;多数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意见的,则由市、区各征收办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签或摇号时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监察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市、区各征收办作为委托人,须向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服务费。

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宜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属个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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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给予优先配租、配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予以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各征收办要依据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八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征收范围内的附房、柴棚间、车库、地下室、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工业用房、仓储、国有单位的房产及公益事业用房等房屋,确实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的公益事业用房,须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1200元/户(两次)

实行货币补偿的:600元/户(一次)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7元/m2·月(每户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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