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日照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从业人员更衣室、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餐具洗刷消毒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腐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第六条:村小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乡镇完全小学、中心小学和县属小学食堂的使用面积(含职工餐室)不得小于40平方米;乡镇初级中学(含分校)和大多数学生住校就餐的县属中学,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就餐学
生在1500人以上并设立规模较大食堂的学校,可按每500名就餐学生设立一个食堂;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食堂应设从业人员更衣室,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室,内设更衣设施,设从业人员洗手设施,应为非手动流水池。
第八条:每个食堂应设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九条:每个食堂的加工操作间的使用面积,村小以上小学不得小于20平方米,中学不得小于40平方米;内墙壁应有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作;设置隔墙炉灶,锅灶上方安置排油烟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职工用餐场所应在食堂加工场所以外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一条:原料存放间应干鲜原料分室存放,设置相应的食品存放柜及冷冻、冷藏设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第十二条:食堂内应设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
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
第十一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樟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三条:食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要严格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十六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且标志明显。
第四章 食品加工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第十八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0C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条: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乡镇以上食堂须用热力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
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三条: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池、柜、桶应密封或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每年须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 …… 此处隐藏:292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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