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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首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

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末日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个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权力结构设置标准体系、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和考核评估等制度;

(六)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四)有下属单位的,每年要带队检查下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监督、教育、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军日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及落实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相结合。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可以综合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公众评价、日常监督等方式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适当设置不同的权重,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

评议制度。组织有关党员、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和党风监督员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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