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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价服〔2007〕16号 附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关于淮安市市区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淮价服〔2007〕16号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

关于淮安市市区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淮价服〔2007〕16号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补助。

3、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每户500元。 二、奖励标准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三、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五、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的收取按照同期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一:

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

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

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二:

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注: 1、 树木胸围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2、 以上各类补偿只针对地栽的树木、苗木、花草等进行补偿,在阳台、屋顶、

花盆中栽种的非地栽植物由被拆迁人自行移植或处置,一律不予补偿; 3、 葱兰等花草、绿蓠及各类苗木按平方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10元; 4、 花草树木的种植密度以园林技术规范为准,密度超过技术规范以外的部分,

不予补偿;

5、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7、 本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征地拆迁时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物

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附属物补偿按淮政发[2004]5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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