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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基础知识教材要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1
导读: 一、《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简介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学基础知识》是非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知识课。本书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学员的 法律意识为核心,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开设这门包罗多部部门 法的课程相当必要。通过本课程的学

一、《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简介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学基础知识》是非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知识课。本书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学员的

法律意识为核心,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开设这门包罗多部部门

法的课程相当必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能对我国的法律概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

助于学员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同时还为学生学习与本专业有密切关

系的法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

2、课程的主要内容介绍

这门课程全面、准确、精练、系统地介绍了法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的基本

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

和国际法11个部分。既概要地论述了关于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的一般规

律,也叙述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还扼要地介绍了有关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二、考核要求

鉴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修补课程还有民法、刑法两门课程,在本科阶段还要专门学

习知识产权法等课程,补修课程法学基础知识涉及这几部分的内容不作为考核内容。本课

程的考核单独采取终结性考核的方式。课程终结性考核采取闭卷方式,由北京电大统一命题,

考试时间为90分钟。卷面成绩按10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

试题类型及其结构期未考试题型有多种,如名词解释、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

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考试的指导思想是:在考察课程重点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能力尤其

是理解能力的考察。在命题的操作上,以考试大纲为标准,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客

观性试题主要测试应考者对学习内容的记忆和熟练程度。主观性试题除测验应考者的记忆能

力外,还测验应考者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

分析题等题型。主观性试题量小、分值高。而客观性试题是题量多、分值小。针对题型的特

点和要求,考生应注意把握好主观性试题的内容,要把每章节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整理出来,

反复学习,加深理解。做到概念准确、要点清楚,理解深刻。对客观性试题,主要多看大纲、

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要从比较中找出特点,从反复中加深理解。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概念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映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

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三、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

达维德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3、法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还包括

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4、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

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

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所需要的几个因素同时存在时,法治才能实现。

5、法律文化: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法

律文化具有时代性、思想性、稳定性、民族性等特点)

6、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

理的总称。

以人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程度为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7、法律继承: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

续、继受的关系。

8、法律移植:一国或一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筛选后输入本国

并本土化的过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本质: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所表现的以工人

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他所体现的以工人阶

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作用: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社会主义

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

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就是要用法律治理国家或地区,法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基础,法

治的核心是人人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基本内容 概念和基本形式;主体;程序

法的创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分为制定和认可两大类。

法的创制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法的创制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核心环节),法

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决定性环节),法律案的公布。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

障实施的具体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所

作的分类。(分类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得法,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

法与国际法。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遵守 守法:一国或一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或者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 …… 此处隐藏:1909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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