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
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问答
1、 什么叫职业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行哪几种管理措施?
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主要防护措施? 答:(一)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四)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定、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对有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制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或故意隐瞒公布的内容的,均属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5、《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一)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四)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九)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
卫生保护。
劳动者应尽的相关义务有:
(一)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7、职业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处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答: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有何变化?
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1)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4)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11、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答:必须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律效力。
12、劳动者选择哪家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一)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劳动者可以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3、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 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 …… 此处隐藏:22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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